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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根签证的一些基本知识

转摘:出国留学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9

    欧洲申根签证(EuropeanSchengenVisa),源于1985年6月14日在卢森堡申根城签署的一份国际公约。该条约由德国、法国、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5国达成。协议规定了单一的签证政策,即凡外籍人士持有任何一个申根会员国核发的有效入境签证,可以多次进出其会员国,而不需另外申请签证。因此,前往西欧德、荷、法、比、卢5国旅行,只需获得其中一国的签证即可。

 

  随着欧盟国家一体化进程的发展,申根协议国也不断增加。1990-1992年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和希腊相继加入。1994年12月22日波恩会议决定次年申根签证生效。1995年3月26日德、法、荷、比、卢、西、葡7国正式实施。以后意大利、奥地利、希腊也相继批准实施;2001年3月25日北欧五国(丹麦、瑞典、挪威、芬兰和冰岛)也正式参加此协议。因此,目前申根协议国的范围,覆盖了西欧、中欧、北欧和南欧等15个国家(德国、法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意大利、奥地利、希腊、西班牙、葡萄牙、丹麦、瑞典、挪威、芬兰、冰岛),只有中欧的瑞士及西欧的英国爱尔兰除外,也没有任何对持申根签证的中国公民的免签措施。

  根据目前的消息,已经签署了申根协议的九个欧洲国家(波兰、捷克、匈牙利、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和马耳他)将于年底正式实施这项协定。自12月21日起,这些国家将取消与现有申根国家的陆路边境检查。由于航班时刻表更换的原因,这些国家于机场的边境检查预计于2008年3月底取消。另外,下列国家因为与申根邻国没有实际上的边境检查,也可以凭申根签证随意进入:安道尔、梵蒂冈、圣马力诺、摩纳哥。

  常见的申根签证种类

  C类(TypeC):最常见的短期申根签证,允许有效期内一次、两次或多次入境。

  D类(TypeD):此类签证原则上只允许进入签证中注明的国家,但是也会允许在必要情况下于入境之前从另一个申根国家(于5日之内)过境。

  D+C类(TypeD+C):此类签证结合了C类和D类的基本特征,一方面属于单个国家的签证,同时也可以进入其它申根国家。

  B类(TypeB):过境签证。

  “申根签证”的具体申请规定如下:

  (一)只前往某一申根国家,应申办该国的签证。

  (二)过境一申根国或几个申根国前往另一申根国,应申办另一申根国(入境国)的签证。

  (三)前往几个申根国,应申办主要访问申根国(主访国)或停留时间最长的申根国的签证,并要附上其它申根国带名单的邀请信,在签证申请表停留期限一项中必须将在各申根国停留的时间累加填写。

  (四)无法确定主访国时,应申办前往的第一个申根国的签证。

  (五)各国颁发签证所需的材料要求不变,必要时受理国可要求提供附加材料。

  (六)申根签证不能逐个国家申办,须统一在某一申根国办理。

  (七)根据《申根协定》,办妥一国签证可进入其它申根国,被一国拒签意味着被其它申根国拒签。

  补充一点,瑞士在去年已经公决加入申根,但只是同意加入,真正实施还得几年。

  据申根协定,申根国家之间原则上取消边境检查(仍保留抽查和一定情况下恢复全面检查的权力),相应地所有申根国家实行统一的签证和边检政策。同时,持一个申根国家的申根签证,可以在任意其他申根国家入境/停留/出境,而且也可以不去签发签证的国家。

  如果只准备前往某一个特定的申根国家,必须向这个国家的驻外机构申请签证;想要在多个申根国家逗留,原则上必须申请停留时间最久的国家的签证(主要停留国家);在无法确定主要停留国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首先入境国家的签[FS:PAGE]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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