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公证、认证及委托书的办理,均需到使(领)馆的护照签证处(组)办理。有关手续大致介绍如下:
1、凡在美国出具的、发往中国使用的文件,如:生活保证书、无配偶证明书、职业证明书、健康证明书、委托书、声明书、身份证明以及商标证明等,均须由 1)美国当地公证员(又称地保官 NOTARY PUBLIC)公证, 2)该公证员所在的县的法院文书( THE CLERK OF COURT OF THE COUNTY IN WHICH THE NOTARY IS COMMISSIONED )认证, 3)本州的州务卿( THE SECRETARY OF THE STATE IN WHICH THE DOCUMENT IS EXECUTED )认证, 4)然后,再由中国使馆、或者总领事馆认证。(注: 有些州的州务卿直接认证公证员的印章及签 字,不必经过县法院文书认证) 5)如属大使馆管区的认证件,还需美国国务院认证后交我大使馆认证。
2、中国公民和外籍华人办理委托书、声明书、身份证明等的公证,也可亲自到使(领)馆护照签证组办理,但应携带本人的身份证件(如:护照、永久居 留证、归化证)以及其他与所申办的证书有关的证明材料(如:办理房产继承与转让,需带房产产权证、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或被继承人的死亡证等,原件或复印件均可)。 外籍华人办理诉讼委托书,只能按上述第一条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