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可以颁发护照和证件的单位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1-1-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章规定的颁发护照和证件的单位有:
(1)因公务出境的中国公民所使用的护照由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颁发。
(2)海关证由港务监督局或者港务晷局授权的港务监督颁发。
(3)因私事出境的中国公民所使用的护照由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颁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这里明确指出,公民必须在户口所在地办理申领护照手续。只要符合条件,证件材料齐备,都可以在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的出入境管理部门申领到护照。如果申请人不在户口所在地申领护照而到其他地方申办,发照机关是不受理的。
(4)中国公民在国外申请护照、证件,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颁发。
军人(包括向役军人,军队机构职工和随军家属)可首先直接向所在部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然后凭有关批准证明材料及与出境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向当地公安机关的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领护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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