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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俄罗斯就业情况介绍

    来源:俄罗斯留学 | 发布时间:2014-01-08 11:47:29 | 点击量:
    摘要: 近年来中俄双方劳动保障领域高层来往不多,俄方很愿意同我们加强部际、城市间及操作层面工作人员之间的交流,我驻俄使领馆也主动提出这方面的建议,可以考虑今后在这方面多做安排。
     
        一、俄罗斯经济发展与就业概况
      1.近年来经济发展状况
     
      普京当选总统后,推行稳健的社会经济政策,利用国际油价上涨的有利形势,积极拓展国外能源市场 2000年宏观经济指标大幅上升。2001年,进一步深化社会和经济自由化改革,经济增幅降低,但继续保持了恢复性增长的趋势,增长质量有所提高。在这一有利环境下,政府加强经济立法,规范经济活动,投资和经营环境得到一定改善。税制改革提高了企业投资积极性,缓解了财政压力。同时,欧美承认俄市场经济地位,为其扩大出口、吸引外资提供了新机遇。2002年,俄国内生产总值3460亿美元,增长率为4.3%,超过预期,人均约合2370美元。农业连续3年增长,粮食产量创10年新高。财政收支状况改善,外汇储备增加,外债减少,通货膨胀略有下降,居民生活水平已接近1998年金融危机前的水平。但是,俄经济增长受国际能源市场行情影响较大,工业结构不合理,民用工业落后状况尚未根本改变,产业结构调整的任务仍十分艰巨。
     
      2.劳动力市场概况
     
      2002年末,全俄总人口14530万人。有劳动能力人口为7200万人,其中从事经济活动的从业人员6500万人,包括工业部门1325万人、农业和林业423万、服务业2161万人,分别占总劳动力的18.4%、5.9%和30.0%,还有2000多万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照ILO的标准有510万失业人口,而正式登记的失业人口为130万,分别占有劳动能力人口的7.1%和1.8%。目前,登记失业并获得失业救济的为154万人,其中女性占68%。
     
      2001年末,俄通过新的《劳动法》,根据多种形式雇主并存的现状,引入了一系列新规定,包括禁止强迫劳动,禁止雇主在不提供劳动保护情况下要求雇员履行劳动义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最低工资不得少于有劳动能力者的最低生活标准等。2002年,全俄人均月收入约122美元,人均月工资约139美元。当年末低于最低生活标准(每月约60美元)的人口占总人口的22%。
     
      在退休、医疗、儿童教育等社会福利方面,基本沿袭了前苏联的制度,但水平大幅下降。2001年开始征收统一的社会税,由雇主按员工工资28%缴纳(目前超过30%),用于养老、医疗、失业及其他社会保障。所有职工每年享有不少于24个工作日的年休假,退休后均可领取养老金。老战士、劳动英雄、工龄30年以上的退休职工、公务员等在医疗、公共设施(住房、煤气、电、供暖、交通)的费用等方面享有比一般公民程度不等的优惠。
     
      3.对俄就业状况的总体印象
     
      一是俄罗斯就业问题的主要矛盾集中在结构方面,而不在总量。近年来,俄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但长期失业者越来越多,是因为劳动力市场中需要的是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高技能的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很难找到工作,不仅高科技行业是这样,工业、服务业也是如此。前苏联40%的工人集中在机械行业,目前大量过剩,当时培养的许多工程技术人员因专业不对口,现在照样找不到工作。俄劳动与社会保险研究所认为,过去的重复建设也带来失业问题,例如莫斯科有3家生产切割钻石机床的工厂,其实有1家就够了。单一的产业和产品结构,往往使一些地区的失业问题短期内难以解决,造成有些工业城市整条街都是空空的厂房。
     
      二是随着经济体制转轨,基本确立了市场化就业机制。就业政策已由“国家保障的充分就业”改变为“市场竞争条件下的自由选择就业”,但由于结构调整进展缓慢,企业改革力度不大,富余人员很少释放到社会,裁员也不多。政府的指导思想是“首先保住现在已有的工作岗位”,企业面临停工停产的威胁时,有的通过停发或减发工资来保住工作岗位,有的为职工提供1—2个月或更长的休假,采取缩短工作时间的办法渡难关。例如新西伯利亚的军工厂,没有订单时只发25%的工资。解决就业问题尚未触及深层次的矛盾。
     
      三是人们的就业观念和相关制度与市场就业机制还不适应。政府部门和研究机构对到底有多少人失业的问题,都感到困惑。虽然建立了失业登记制度,不登记的人却很多。有些人看起来失业,其实在做小生意,或者在打工,相关规定和统计制度难以鉴别。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如何把握好尺度也是难题,政策规定居民收入低于一定标准时,在住房、水电、煤气、医疗等方面可享受优惠,同时要求在社会保障卡中记录每个人的工资水平,但兼职和灵活就业的收入不记入卡中,增加了审核的难度。
    二、俄罗斯的基本就业政策
     
      1.就业与失业的界定
     
      就业。在俄罗斯,就业是指公民为满足个人和社会需要,从事不与法律相抵触并能带来工资和劳动收入的活动。公民享有支配自己的生产和创造性劳动能力的绝对权利。公民就业包括:按照劳动合同从事全时和非全时有酬工作、季节性和临时性工作;登记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从事副业以及按照合同推销商品;按照与个体经营者签订的合同、著作合同等民事法律合同,完成一定工作和提供服务;被选举、任命担任有酬职务;在军队、内务、消防、刑事执行部门服役和服预备役;在各类教育机构接受面授教育和被国家就业机构指定参加培训;以及创办社会团体、宗教团体、福利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
     
      失业。有劳动能力,但无工作和工资收入,以寻找适当工作为目的,在国家就业机构登记、正在寻找工作并准备工作的人,被视为失业人员。失业登记需出示身份证、劳动手册或其他可替代文件、职业技能证明、最后工作地点最后三个月平均工资证明,初次寻找工作的只需要出示身份证和毕业证书。如果在公民登记寻找工作之日起10天内,就业机构无法为其介绍合适的工作,将被认定为失业人员。但未满16岁的,已经领取养老金的,两次拒绝为其介绍的合适工作的(包括临时工作),以及未进行失业登记,或在登记时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不能被认定为失业人员。被拒绝认定为失业人员的公民,可在1个月后再次向就业机构提出申请。
     
      2.国家实行就业促进政策
     
      《俄罗斯联邦居民就业法》(1996年4月20日通过,2003年1月10日第8次修改)明确规定,国家实施旨在促进居民实现充分、生产性和自由选择的就业权利的政策。其目的主要在于:⑴开发劳动力资源,提高劳动力的流动性,保护国内劳动力市场;⑵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实现自愿劳动和自由选择就业权利的平等机会;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体面地生活和个人的自由发展;⑷支持作为就业的劳动活动和经营活动,促进生产性和创造性劳动能力的开发;⑸为特别需要社会保护和寻找工作困难的公民实施专门的就业促进措施;⑹预防大规模失业,减少一年以上的长期失业;⑺鼓励雇主维持现有工作岗位并创造新的工作岗位;⑻保障联邦各地权力机构和地方自治机构实施就业促进活动的独立性,并对联邦就业促进计划的实施加以协调;⑼促使居民就业政策同投资政策、产业结构政策、社会保障政策、调节收入增长与收入分配政策、防止通货膨胀政策等其他经济社会政策相协调;⑽协调并监督国家机构、工会组织(包括其他职工代表机构)以及雇主组织在制定和实施就业促进措施方面的活动;⑾保障少数民族聚居地根据当地民族文化传统及历史形成的各种职业;⑿在就业方面进行国际合作,以及处理俄罗斯公民在国外的劳动问题和外国公民在俄罗斯的劳动问题。
     
      为促进居民充分的、生产性的和自由选择的就业,实施的措施主要有:通过金融信贷、投资和税收政策来促进生产力的合理配置,提高劳动力的流动性,发展临时就业和自主就业,鼓励灵活就业,采取多种措施稳定现有岗位,开发新的工作岗位;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提供国家保障的前提下,对就业领域进行法律调节;制订和实施促进居民就业计划;建立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有效机制,按照失业者失业前职业活动的特点、教育程度、性别、年龄等特征进行分类,根据劳动力市场状况,为失业者提供最有效的就业帮助;为依法认定的失业者提供社会帮助;建立联邦就业机构。
     
      小企业是扩大就业的重要渠道,为支持小企业发展,制定的优惠政策包括:简化注册手续,提供贴息贷款和廉租商业用房,建立小企业基金,减免税收,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和市场分析,鼓励和促进技术革新活动,组织培训进修等。
     
      3.公民在就业方面的权利和国家提供的保障
     
      公民有权自由选择工作岗位,可直接向雇主求职,也可通过国家就业机构的免费中介服务或其他就业中介机构的帮助,实现就业。雇主与受雇人员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立雇佣关系。同时,公民有权在境外独立寻找工作。
     
      公民享有免费从就业机构获得咨询、职业指导、心理支持、职业培训、转业培训、技能提高培训和获得信息的权利,对国家就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决定、作为和不作为可向其上级就业机构申诉,直至向法院起诉。
     
      为保障公民实现劳动权,国家保障公民自由选择就业形式,根据劳动法保护公民不遭到被无理解雇或者被无理拒绝聘用,并通过就业机构无偿帮助公民选择合适的工作。同时,国家还通过制订和实施专门的就业促进计划、建立残疾人企业、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配额等措施,对特别需要社会保护和就业困难群体提供补充保障。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现役军人和退役军人的配偶享有被国有和地方所属企业雇佣的优先权。职工因所在单位关闭、缩减人员而失业时,可依法获得单位的保障和补偿。根据集体合同,对因单位缩减人员而被解雇的公民,允许保留其按照原单位分房和改善住房条件排队的次序、享受医疗服务的机会,并保障其子女享有与在职职工子女相同的学龄前服务。
     
      4.国家权力机关在实施就业促进政策方面的职责
     
      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在实施就业促进政策方面的职责主要是:制定法律法规,确定就业促进政策的基本原则;实施促进就业、防止大规模失业的基本政策;制订促进就业的专项计划并提供资金保障;为实施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障措施筹集资金,并监督资金专款专用;确定失业公民社会经济保障标准;制定破产企业和进行结构改革企业职工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协调各地的就业促进活动。
     
      各地的国家权力机关在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负责制定和实施当地的就业促进政策,并提供经费保障。当劳动力市场出现紧张状态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多方面的措施,稳定现有工作岗位,创造新的工作岗位,组织临时性和公益性工作,避免大规模失业。同时,简化失业登记办法,改变失业救济金和助学金的支付条件和程序,减缓劳动力市场的压力。在大规模解雇职工且难以安置就业的情况下,各地的权力机关可以根据就业机构、工会组织的建议,在6个月内暂停执行解雇决定,或者在1年内逐步执行,并从相应预算中拨款提供经费支持。
     
      5.国家就业机构的职能与设置
     
      在俄罗斯,建立有统一的联邦国家就业机构体系,其职能为:对居民就业状况进行评估和预测,提供劳动力市场信息;制订和实施联邦与地方的促进居民就业计划,包括特别需要社会保护、寻找工作困难的公民的就业促进计划;帮助公民寻找合适的工作,协助雇主挑选所需要的职工;组织失业人员的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根据法律法规,向依法认定的失业者发放社会补贴。
     
      国家就业机构的工作由劳动和社会发展部组织、领导。各级就业机构与同级的国家权力机关共同制定并实施促进居民就业的国家政策,在职权范围内,负责协调各项就业促进活动。就业机构免费提供就业促进服务。
     
      联邦国家就业机构1991年成立,起初是独立机构,1996年后成为劳动和社会发展部的组成部分。在全俄89个联邦主体设有居民就业局,就业局工作人员与联邦公务员同等待遇。在2500个城镇设有居民就业中心,负责实施国家的就业政策,居民就业中心属于财政拨款部门,负责向居民提供具体帮助和服务,服务重点是长期失业者、青年、残疾人和带小孩的妇女。同时,还设立了95个职业培训中心。
     
      6.就业促进协调委员会的作用与组成
     
      为了在社会伙伴关系框架内就联邦和地区就业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协商一致,建立了就业促进协调委员会。委员会由工会、雇主、就业机构和国家其他机关,以及相关社会团体的代表组成。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由各方共同确定。
     
      7.工会组织参与促进就业的权力
     
      工会有权参与就业促进政策的制定。同时,有权要求雇主在集体合同中规定保障就业的具体措施;根据法律,维护劳动者在就业、聘用、解雇、提供优惠和补贴方面的权益;建议地方机关更改大规模解雇职工的时间,或暂停执行。有关方面准备大规模解雇职工时,必须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按法定程序,通知相关的工会组织,对工会提出的有关建议,执行权力机关和雇主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研究。
     
      8.雇主参与保障就业的义务和自主用人的权力
     
      雇主应该遵守法律、劳动合同或协议;在停产和解雇职工时,应按规定采取措施保护劳动者;利用自有资金和其他资金,帮助即将被解雇的职工再就业或参加职业培训,并提供物质帮助;改善劳动条件,为职工提供社会保护及其他优惠;遵守残疾人就业配额的规定,按要求安置好其他特别需要社会保护的人员就业。
     
      在企业倒闭、缩减人员和准备解除劳动合同时,雇主应至少在实施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就业机构,并注明涉及到的每个职工的职业、专业、技能要求及工资情况。如大规模解雇职工,则应至少提前3个月通知就业机构。
     
      雇主聘用就业机构介绍的人员,应在5天内将就业机构的介绍信返还,并注明聘用日期;如拒绝聘用则应在就业机构的介绍信上注明拒聘理由,并交给求职者。此外,雇主必须每个月向就业机构提供空岗信息和完成残疾人就业配额情况的信息。
     
      雇主有权按照平等条件雇用就业机构介绍的人员或自行应聘的人员;有权免费从就业机构获得劳动力市场状况的信息;对将被解雇的职工进行的培训,或对新雇用的被其他单位解雇的职工进行的培训,所需费用可由就业机构全部或部分返还;可依法向上级机构申诉就业机构的工作,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9.就业促进政策的资金来源
     
      就业促进政策的资金由联邦和地方预算拨付,包括失业人员的失业救济金、培训助学金和其他社会补助,开展职业培训、职业指导和实施其他就业促进政策所需资金,以及联邦就业机构工作的经费。各地权力机关可以决定各自实行就业促进措施的预算安排。用于就业促进的补充资金也可以是预算外资金。
     
      10.职业培训的有关规定
     
      对失业公民,就业机构可安排其参加职业培训、转业培训和技能提高培训。残疾人、失业超过6个月的、退役军人及配偶、普通学校的毕业生、初次寻找工作的人,享有参加培训的优先权。职业教育机构和就业机构的培训中心负责开展这类培训,其他教育机构也可根据与就业机构签订的合同进行此项工作。失业公民参加由就业机构安排的培训,可按规定获得助学金。助学金的标准根据不同的失业原因而有所不同,一般按照其本人失业前3个月平均工资的一定百分比或最低生活标准计发。被派遣到异地参加职业培训的,由就业机构为其支付路费和异地居住所需费用。
     
      11.公益性工作的有关规定
     
      为了对寻找工作的公民提供补充社会帮助,就业机构还负责安排临时就业,组织他们参加有酬公益性工作。临时就业一般是技能要求不高的社会性工作,包括城市清洁、绿化、道路养护等社会公益事业,以及装卸货物、商品零售、家政服务、文物维护、报刊发行、农业劳动等。所有登记失业的公民均有权参加公益性工作,不符合领取失业救济金条件和失业登记超过6个月的享有优先权。安排公益性工作必须征得本人同意,并应考虑其身体状况、年龄、职业和其他个人特点。各项劳动和社会保险的法律均适用于参加公益性工作的公民。参加公益性工作也应签订定期劳动合同,如中途找到其他临时或长期工作,公益性工作的劳动合同可提前解除。公益性工作的报酬按有关规定支付,所需资金由所在单位承担,联邦预算和地方预算拨款也可支持这方面的专项计划。失业人员参加公益性工作期间可继续领取失业救济金。
     
      12.失业救济制度的有关规定
     
      失业公民失业前一年累计有半年以上全日制有酬工作的,可以申领失业救济金。一般情况下,每次领取期限在18个日历月内累计不超过12个月。发放标准按本人失业前最后3个月平均工资的一定百分比计算,头3个月75%,随后4个月60%,再后面的5个月为45%。在任何情况下,失业救济金不应超过最低生活标准,也不应低于最低生活标准的30%。领取期满仍然不能就业的,可再次申领,第二次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标准只能相当于最低生活标准的30%。申领失业救济金以两次为限,合计期限不超过24个月。其他类别的失业公民,包括初次寻找工作的、长期停止工作后试图恢复工作的、主动辞职的、因违反劳动纪律和其他违法行为被解雇的等,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减半,标准要降低。
     
      支付失业救济金的决定和认定失业的决定同时做出。以后按月进行失业登记,失业救济金按月发放。失业公民实现就业后,或由就业机构安排参加培训并领取了助学金的,以及无正当理超过一个月不到就业机构报到、拒绝就业机构中介服务、迁居到其他地区、已经领取养老金、被判处剥夺自由的刑罚、用欺骗手段试图或者已经获得失业救济金的,取消其享受失业救济的资格。失业公民两次拒绝合适的工作机会,初次寻找工作的在失业登记3个月后拒绝参加有酬公益性工作或者就业培训,以及无正当理由不按月进行失业登记的,可暂停支付3个月以内的失业救济金,暂停的时间要计算在支付总期限内。就业机构做出关于停止、暂停发放失业救济金的决定,应通知失业者本人。
     
      对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男、女失业公民,如参加养老保险的时间分别达到25年和20年,其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可在规定的12个月后,再延长一定时间,最多延长12个月。其中因单位倒闭、缩减人员而失业的,在无法重新就业的情况下,根据就业机构的建议并经本人同意,也可为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提前时间最多不超过2年,所需养老金的费用,先由养老基金支付,然后由联邦预算返还。
    三、对俄罗斯就业情况考察的观感与建议
      1.搞好职业指导和心理咨询是提高就业服务水平的重要标志
     
      在俄罗斯,就业服务的形式是多方面的,失业公民可以直接到居民就业中心获得帮助,也可通过电视、报纸、广播和专线电话了解就业信息。居民就业中心普遍建立了失业人员求职和用人单位招聘资料库,帮助双方沟通,使劳动力资源得到有效利用和配置。针对一些企业劳资管理人员不能按时通报空岗信息的问题,就业机构正在努力建立职业介绍信息网络,在建网方面,他们比较注重实用性和经济性。居民就业中心还定期举办招聘大会,更直接地为雇主和求职者提供服务。同时,开展了一些相关活动。例如,“找工作俱乐部”就是针对长期找不到工作而失去信心的失业者,通过咨询和专门培训,使其掌握独立谋求职业的方法和技巧,帮助其克服心理障碍,恢复信心。“青年促进就业计划”则是通过建立职业描述资料库、教育培训资料库,提供具有竞争力的新职业预测、从事自谋职业和开办企业的建议等,给青年以信息支持,同时帮助青年人正确对待自己的职业愿望,根据个人性格特点,制订可行的培训及就业方案,提高实现职业愿望的可能性,并使其掌握独立求职的能力,培养自我心理保护和失业后行为正常化的意识。
     
      我们在莫斯科考察了一个就业中心,他们的口号是“您的工作——我们的牵挂”,给人以亲切感。中心的布局以职业指导和心理咨询为主,求职者到这里来,更多的是听取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在圣彼得堡我们参观了在工人体育馆举办的俄西北联邦区第6届秋季跨地区招聘大会(据介绍,2天的会期大概有2万人参加,类似的大会每季度一次)。一进会场,“居民就业局和工会欢迎您到招聘交易会来”的大横幅就映入眼帘。体育馆中央222个用人单位依次摆开招聘摊位,回廊中有10多位工作人员在分别接待求职者,开展职业指导和心理咨询,许多人排着长队静静地等候,在另一旁临时开办的求职讲座也吸引了不少人。这些都给我们留下深刻印象。
     
      目前,我国大中城市的就业服务已初具规模,硬件普遍达到一定水平,空岗信息采集也得到重视,但是职业指导和心理咨询还没有摆到应有的位置,基础薄弱,工作人员也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供求变化频繁,有专业人员面对面地为求职者提供咨询和指导,释疑解惑,有利于失业人员克服求职过程中的盲目性和心理障碍,准确判断形势,掌握求职方法和技巧,更好地把握机会,尽快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工作。为此,建议大力加强职业指导和心理咨询工作。
     
      2.按照市场需求培训提高劳动者技能是促进就业的重要基础
     
      俄罗斯十分重视教育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2001年联邦政府发布了未来10年《教育现代化的构想》。其中,强调在教育整体中将减少国家计划任务,增加劳动力市场和社会经济需求的指导;按照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建立职业培训机构合作网络、招聘和信息代理点、就业服务点;在普通教育学校的高年级完成专业培训,培训要结合劳动力市场需求等。
     
      全俄有各类职业培训学校3000多所,其中一部分专门面向失业人员,承担这方面的任务要通过招标确定。我们参观的圣彼得堡“前景”国际技能进修学院,就是从当地70所有意参与培训项目且经过筛选被选中的36所学校之一。学校与居民就业局要签订合同,就业局提供培训经费,学校则保证经过培训的人80%能够实现就业。该校设有34个专业,有200名教职员工,如需要可随时聘用校外人员授课。学校不仅面向中等学校、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高校毕业生,同时面向曾经有过职业的失业人员和退伍军人,目的是使已经拥有理论知识的求职者在实践中掌握劳动技能,为寻找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参加培训的学员由心理专家帮助选择专业,每个教学班不超过12人。除必要的理论课程外,未来的生产工人主要接受生产教学,未来的管理人员主要进行模拟教学,实习教学得到高度重视,对能力较强的学员还要送到小企业孵化器里进一步提高。2002年该校共培训995人,99%实现了就业。毕业证书由居民就业局局长签发。各个职业都有相应的等级标准,一般分成6级,学校有权发放1至4级的证书。这种培训方式很好,但由于经费有限,不是所有的失业人员都可以获得同样的帮助。有些企业开办了夜校,培训失业人员,以便从学员中招收职工;或者由雇主提出订单,委托学校进行培训。为了使在岗人员适应生产发展的需求,在企业内部也组织在岗培训。此外,居民就业中心还举办了“青年实习计划”等活动,选择部分企业为失业青年提供3至6个月的实习岗位,在实践中提高就业能力,实习期间可领取补贴,企业和居民就业中心各支付50%费用。
     
      强化就业培训已成为我国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的发展在区域间还不够平衡,对促进就业的效果还不明显。建议在发展职业培训事业中,要更加突出市场取向,按照对扩大就业的成效分配和利用资源。同时,要针对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特点,将就业指导与职业培训更好地衔接,认真划分不同类型,设计多种培训方案,因人而异,因材施教,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加强就业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是增强就业工作效能的关键
     
      莫斯科市现有50个居民就业中心,共有1500名工作人员;圣彼得堡市有19个居民就业中心,每个中心有30—50人不等。这些机构负责实施就业政策与计划,促进就业,预防失业,每周5个工作日都要接待求职者和雇主,有大量工作要做。如何使这些机构取得好的业绩和高效率,提高工作人员素质是关键。为解决类似的社会工作者专业教育问题,俄政府在12年前责成劳动和社会发展部建立了莫斯科国立社会大学。应东道主邀请,我们参观了这所位于共产国际总部旧址的学校。该校现有在校生超过1万人,分布在全市12个校址,另外7个州还有分支机构。学校设置了37个专业,学制3—4年,同时设有研究生部和博士生部,80%的教师具有博士和副博士学位。由于这一领域就业前景广阔,报考人数很多,70%的学生是公费,30%自费;有些成年人为取得第二、第三个学位,参加函授学习,70%是自费。据学校第一副校长瓦西里耶维奇介绍,教育部所属的院校共有126所设立了类似专业,每年有毕业生4000人,满足不了需要,该校正致力于取得更大发展。
     
      相比之下,我国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的专业结构、知识水平与事业发展的需要差距更大,相关专业的高校毕业生绝大多数都在各级党政部门、研究机构、院校和大企业工作,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第一线的为数很少。如果能够改善我们这支队伍的知识结构,提高业务能力,再加上已经在实践中锻炼培养的奉献精神,整个工作效果将会发生明显的变化,能够创造出更大的业绩。建议增加队伍建设的投入,选择有条件的高校,对各地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特别是一线的同志,开展相对正规的再教育、再培训。我们认为,只要这样做,坚持数年,必有好处。
     
      4.对俄劳务输出开展政府间合作交流还有文章可做
     
      在我们访俄期间,从劳动和社会发展部副部长到其他官员都提及中国劳工问题。特别是副部长扬瓦廖夫讲,现在有不少中国人在俄工作,其中有些人没有合法身份,今年又有几万人进入远东,尽管数量不少,但还没有对劳动力市场产生大的影响,如不加以控制就不好说了,因为俄国远东的失业率还很高,希望双方达成共识,使这些来工作的中国人取得合法地位,工资和社会保险也有保障。
     
      随着苏联解体和市场经济改革,大批俄罗斯人迁居经济发达地区,致使东部、北部不少企业招不到工人,在劳动力市场的驱动下,只好使用外国人。据俄劳动和社会发展部估计,目前在俄外籍劳工约800万人(主要来自原苏联各加盟共和国),仍无法满足需要。因此,俄政府将吸引外籍劳动力作为一项优先考虑的政策。与此同时,俄方认为由于管理不严,移民问题出现一定程度的失控。为加强管理和限制非法移民,2002年7月国家杜马通过了《在俄罗斯联邦的外国公民法律地位法》,主要内容是实行移民配额制度、雇佣外国劳动力许可证制度,及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制度。根据这项法律,政府每年将根据各州的申请确定外国移民配额,今后还可能按照移民来源国实行配额。配额制度从2003年开始试行,当年的数量为53万人。
     
      有鉴于此,建议有关方面正式同俄方接触,提出发展劳务合作的建议,实现优势互补。俄罗斯地广人稀,劳动力短缺,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成本较低、素质较好,对俄用工单位在经济上有很大吸引力。对俄劳务输出有利于缓解我就业压力,提升双边经贸合作水平,减少对俄贸易逆差。中俄已结成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历史遗留的政治和边界问题基本解决,对俄劳务输出不存在政治障碍。俄积极争取加入世贸组织,在劳务准入领域,已无理由多设壁垒,对中国开放包括劳动力市场在内的各要素市场,是大势所趋。俄种植、饲养、建筑、育林、伐木、采矿等艰苦而收入不高的职业和工种,劳动力匮乏程度最高,且相对集中在远东。这些工种是中国的强项,远东和西伯利亚又恰好比邻我人口密集、劳动力过剩的东北地区,与其他国家劳动力相比,我国的劳务人员更适合远东严酷气候和生活习惯,具有优势。同时,上世纪50年代中国人在俄树立的良好形象尚未淡忘,曾被视为勤劳、守纪律、作风严谨的典范,重新树立中国人的良好形象是可以做到的。但是,劳务输出毕竟是一个对俄较为敏感的问题,需要双方全面斟酌,周密筹划,严格遵循有关法律规范。特别是在初期,宜小批、短期,待取得有利于双方的良好效果后再稳步扩大。
     
      此外,近年来中俄双方劳动保障领域高层来往不多,俄方很愿意同我们加强部际、城市间及操作层面工作人员之间的交流,我驻俄使领馆也主动提出这方面的建议,可以考虑今后在这方面多做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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