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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外国公民发放在俄罗斯联邦从事临时劳务许可证的条例

    来源:俄罗斯留学 | 发布时间:2014-01-08 14:27:36 | 点击量:
    摘要: 俄罗斯联邦政府2006年11月15日于莫斯科颁布第681号政府决定,即《关于向外国公民发放在俄罗斯联邦从事临时劳务许可证的规定》

     公布于2006年11月16日

    自2007年1月15日生效

    根据《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的法律地位》的联邦法案,俄罗斯联邦政府现决定:

    1.通过文后所附的《向外国公民发放在俄罗斯联邦从事临时劳务许可证的条例》。

    2.该决定通过之前所颁布的引进和使用外国工人许可证以及劳务许可证在其上注明的时间段内仍然有效。

    3.俄罗斯联邦政府于2002年12月30日颁布的第941号决定,即《关于向外国及无国籍公民发放劳务许可证的规定》(《俄罗斯联邦法律汇编》,2003年,第1卷,134页)失效。

    4.本决定于2007年1月15日生效。

    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

    米哈伊尔·弗拉德科夫

    向外国公民发放在俄罗斯联邦从事临时劳务许可证的条例

    一、总则

    1.根据《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的法律地位》的联邦法律(以下简称联邦法律),本条例对以下情况的发放程序进行规定:

    1)向雇主和包括外国公民在内的、注册为个体经营者、不以法人形式从业的订货(服务)方(以下总称雇主)发放引进及使用外国工人的许可证;

    2)向抵达俄罗斯联邦、需要签证的外国公民及无国籍人士发放劳务许可证;

    3)向抵达俄罗斯联邦、免签的外国公民及无国籍人士发放劳务许可证。

    2.本条例中使用的"外国公民"的概念也包括"无国籍人士"。

    二、向雇主发放引进和使用外国工人许可证的办法

    3.引进和使用外国工人的许可证是确认雇主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享有引进和使用外国工人权利的文件。

    4.除本条例第5条规定的情况外,引进和使用外国工人的许可证由俄罗斯联邦移民局或是它在各地区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移民机关)发放,但同时须获俄联邦各主体政府机构中负责当地居民就业的机关同意。

    5.俄罗斯联邦国防部下辖机构引进和使用外国工人的许可证由联邦移民局经国防部同意后发放。

    6.为取得引进和使用外国工人的许可证,雇主或是其全权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按照联邦移民局规定的格式,将申请直接递送或是通过挂号信邮寄至移民机关,申请应当包括以下文件:

    1)对于俄罗斯本国法人:

    将其法人登记收入国家法人名录汇编的证明复印件;

    注册地税务机关登记纳税证明的复印件;

    2)对于外国法人:

    法人注册证书复印件;

    在俄罗斯联邦注册地税务机关登记纳税证明的复印件;

    开设分支机构证明复印件和委派证明复印件;

    开设办事处许可证复印件和委派证明复印件;

    3)对于个体经营者:

    将其个人登记收入国家个体经营者名录汇编的证明复印件;

    证明个体经营者身份以及注册地文件的复印件;

    注册地税务机关登记纳税证明的复印件。

    4)劳动合同草案或是能够证明与外国公民或外国伙伴达成有关引进外国工人条件的先期合同的文件。与此同时,外国公民的工资条件、劳保、社会保障和保险都由俄罗斯联邦法律来规定,同时参考俄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中的特殊内容;

    5)雇主为获得引进和使用外国工人的许可证而支付国家税收的单据。

    7.接收文件时,对其份数及内容填写是否完整进行检查。一旦发现缺少本条例第6条中所规定的任何文件,或是填写不正确,这批文件将被退回申请者。

    在外国境内填写的、用于外国雇主取得引进和使用外国工人许可证的正式文件,如果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未作其他规定,则其复印件应在俄罗斯联邦驻国外的领事机构进行认证。

    如果文件用外语书就,需要翻译成俄语并进行公证。如果文件复印件在出示时没有原件,则它们也需经公证。

    移民机关全权官员对申请进行登记,并在申请上留下登记号,随后将写有受理日期的申请文本的复印件交给申请者。

    8.在递交申请以及条例第6条所规定的相关文件30天日内,移民机关将决定是否发放引进和使用外国工人许可证。如果移民机关需要对文件进行鉴定后方能作出决定,则决定应在得到签定结果后的15日之内作出,但与文件上交时间的间隔不得超过45日。

    9.引进和使用外国工人的许可证按照俄罗斯联邦移民局规定的形式发放。

    引进和使用外国工人的许可证表格属于严密的报表性文件。

    10.引进和使用外国工人的许可证,由同意发送该许可证的移民机关负责人授权的经办人签字,并盖上该机关的公章。

    11.引进和使用外国工人的许可证在它获得批准后10日内邮寄给雇主,或是交给雇主授权的人员。

    12.拒绝发放引进和使用外国工人的许可证必须在作出不发放决定后的5日内回复给雇主并说明理由。

    13.获得引进和使用外国工人的许可证、并与外国工人签订完成工作(服务)的劳务合同或民法合同的雇主,需要在1月内:

    按照俄罗斯联邦卫生和社会发展部、俄罗斯联邦移民局规定的形式,向俄罗斯联邦主体负责居民就业问题的政府机关递送有关引进外国工人的资料;

    按照俄罗斯联邦卫生和社会发展部规定的形式,向国家劳动监督局设在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机关(联邦劳动就业局设在当地的机关)递送与外国工人签订的完成工作(服务)的劳务合同或民法合同的资料。

    14.雇主获得的引进和使用外国工人的许可证不能转让给其他雇主,而在此基础上引进和使用的外国工人不能转给其他雇主从事劳动。

    15.雇主只能按照引进和使用外国工人的许可证上注明的职业以及地点,使用外国工人。

    16.一旦引进和使用外国工人的许可证遗失,雇主应在10目内向移民机关申领新证以替代遗失的许可证,并在申请中注明遗失情况,同时出示为获取引进和使用外国工人的许可证而缴纳国税的单据。

    在此情况下,不需要出示其他文件。

    在对引进和使用外国工人的许可证的遗失情况进行核实后,在雇主递交申请10日内,向其发放引进和使用外国工人的许可证,以替代遗失的许可证。

    17.在雇主有以下行为时中止引进和使用外国工人的许可证的效力:

    1)无法保证其引进的外国公民获得劳务许可证;

    2)在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未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未在3日内将外国工人的临时居留地告知移民机关;

    3)外国公民抵达工作地或是居住地、或是外国公民获得劳务许可、或是与外国工人签署完成工作(服务)的新劳务合同或民事合同、或是外国工人的劳务许可证被吊销,但雇主并未在10个工作日内向自己所归属的税务机关汇报。

    4)未在3日内将外国工人违反完成工作(服务)的劳务合同或是民法合同的规定,以及提前中止合同的情况通知移民机关。

    5)未在3日内将外国工作人员擅自离开工作地或是居留地的情况通知移民机关、当地政府中负责内务及安全问题的机关。

    18.移民机关作出中止已发放的引进和使用外国工作人员的许可证效力的决定时,会指出违规种类和吊销期限、并交由雇主签字。

    19.引进和使用外国工作人员的许可证在以下情况下被吊销:

    1)雇主递交相关申请;

    2)机构撤消或是个体经营者业务中止;

    3)雇主被查处在申请引进和使用外国工作人员的许可证时提供不实材料;

    4)雇主在允许其雇用外国工作人员的俄联邦某主体(或若干主体)以外使用外国工作人员;

    5)雇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自身的违规行为不予纠正。

    三、向以非免签方式来到俄罗斯联邦的外国公民发放劳务许可证的办法

    20.劳务许可证是确认从非免签国家前来俄罗斯联邦的外国公民临时在俄罗斯联邦务工权利的文件。

    21.劳务许可证由移民机关发放。

    22.为获得劳务许可证,申请人需按俄罗斯联邦移民局规定的形式,向移民机关递交申请,其内容包括:

    1)外国公民30×40毫米的彩照一张;

    2)外国工作人员在外国获得的职业教育和职业水平证书复印件,或是该证书相当于俄罗斯同等职业教育学历的证明;

    3)为获得劳务许可证而支付国税的单据。

    23.在递交申请时,申请人需出示证明其身份的文件和证明其作为外国工作人员的文件(其复印件),从其递交申请之日起,其证件的有效期不应少于6个月。

    24.在外国境内办理的正式文件,将其复印件用于获取劳务许可证时,如果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并无特殊规定,则应按俄罗斯联邦设在境外的外交机构或是领事机构的规定进行认证。

    如果文件用外文书就,需要附上经公证的俄语译文。如果只递交文件复印件而没有原件,它们也需要经公证。

    25.在接收申请时,会检查所提交文件是否正确,是否完整。文件接受检查的事实以及申请者签名的真实性都由移民机关的全权代表在申请上签名确认。

    26.移民机关的全权代表对申请进行登记,并在申请上注明登记号,以及将写有受理日期的申请复印件交给申请者。

    27.移民机关对申请以及所提交文件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同意或是拒绝发放劳务许可证的决定。

    就每份申请会单独作出决定。

    28.劳务许可证是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每年通过的俄罗斯联邦引进外国公民入境从事劳动的配额来发放的。

    29.申请者递交本条例第22条中所规定的文件后30日以内,移民机关作出是否向其发放劳务许可证的决定。如果作出发放劳务许可证的决定需要对文件进行鉴定,则该决定在签定结果公布后15日以内作出,但与文件提交之日的间隔不能超过45日。

    30.移民机关必须在作出决定后10日内向申请对象发放劳务许可证,如果拒绝发放,必须用书面形式回复申请者拒绝原因。

    31.符合以下条件者方能获得劳务许可证:

    1)外国公民年满18岁;

    2)雇主根据劳务或民法合同,所引进的外国工作人员人数在其获得的引进和使用外国工作人员的许可证所规定的人数范围内。

    3)在发放劳务许可证的申请书和递交的文件中没有不实的或虚假的信息,也没有联邦法律第18条第9款所指出的情况。

    32.劳务许可证是一张标准尺寸的塑料卡片,上面有带多重防伪保护的表格。

    劳务许可证的表格是严格的会计制度文件。

    劳务许可证的形状由联邦移民局确定。

    33.劳务许可证由决定发放劳务许可证的移民机关领导人授权的官员签发,并加盖该机关的印章。

    34.由雇主为每个外国工作人员领取劳务许可证。

    35.在领取劳务许可证时,雇主应该出示证明外国工作人员没有嗜毒症和传染病的医院证明,这里指的是俄罗斯联邦政府确认的疾病名单所开列的、对周围人群构成危险的传染病,同时还要出示外国工作人员没有由人体免疫缺损病毒引起的疾病的证明。

    如果缺少上述证明,有理由拒绝发放劳务许可证。

    36.雇主应该在外国工作人员开始在俄罗斯联邦从事劳动前将以他的名义办理的劳务许可证交给其本人,并让其出具收条。

    37.如果遗失劳务许可证,外国工作人员应在10天内向移民机关申请新的劳务许可证,以代替遗失的劳务许可证,并指出与遗失有关的情况。

    上述申请应附有30×40毫米的非光面纸彩色照片和交纳劳务许可证税的单据。

    无需提供其他文件。

    在核实遗失劳务许可证的情况后,应在收到外国工作人员申请后的10天内向其发放新的劳务许可证,并让其出具收条。

    38.一旦出现联邦法律第18条第9款指出的情况,由移民机关作出吊销已发放的劳务许可证的决定。按照联邦法律第32条第2款的规定,也可以根据雇主向发放劳务许可证的移民机关提出的请求作出吊销外国工作人员劳务许可证的决定。

    移民机关应在3天内将作出的决定通知外国公民,并预先通知他必须离开俄罗斯联邦。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收回劳务许可证。

    39.移民机关负责统计发放和吊销的劳务许可证的数量,并要按照规定向国家移民信息统计系统提供相应的信息。

    40.如果来到俄罗斯联邦的外国公民有签证和劳务许可证,那么他只能在劳务许可证上规定的俄罗斯联邦主体内就业。

    四、向以免签方式来到俄罗斯联邦的外国公民发放劳务许可证的办法

    41.以免签证方式来到俄罗斯联邦的外国公民可亲自向移民机关递交发放劳务许可证的申请书,也可以通过按照规定为外国公民安置工作的单位,或者通过按照俄罗斯联邦民法作为该外国公民代表的人士向移民机关递交发放劳务许可证的申请书。

    该申请书应附有:

    1)能确认外国公民身份的和得到俄罗斯联邦承认的证件;

    2)移民卡;

    3)交纳国家外国公民劳务许可证税的单据。

    42.在受理发放劳务许可证的申请时,要审查递交的文件是否正确。要由移民机关被授权的官员在申请书上签字来确认已经审查过的事实和申请者签字的真伪。

    43.移民机关被授权的官员在对申请书进行登记时要在上面写上登记号,并要将注明收件日期的申请书复印件交给申请者。

    44.移民机关负责审查申请书和递交的文件中包含的各种信息,并根据审查结果来决定发放或拒绝发放劳务许可证。

    45.不允许拒绝接受以免签证方式来到俄罗斯联邦的外国公民递交的劳务许可证申请书,外国公民未能提供本条例第41款所规定的文件的情况除外。

    46.将在为以免签证方式来到俄罗斯联邦的外国公民规定的劳务许可证限额内发放劳务许可证。

    47.移民机关应在接受外国公民附有各种必要的和符合规定的文件的申请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外国公民发放劳务许可证,或通知拒绝发放劳务许可证。

    48.拒绝向以免签证方式来到俄罗斯联邦的外国公民发放劳务许可证后,外国公民可以在接到拒绝通知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联邦移民局或法院提出申诉。

    49.按照本条例第31款开列的条件向以免签证方式来到俄罗斯联邦的外国公民发放劳务许可证。

    50.在外国公民出示能确认其身份的和得到俄罗斯联邦承认的证件后,可向他本人发放劳务许可证。

    51.劳务许可证是一张标准尺寸的塑料卡片,上面有带多重防伪保护的表格。

    劳务许可证的表格是严格的会计制度文件。

    劳务许可证的形状由联邦移民局确定。

    52.如果遗失劳务许可证,外国公民应在10天内向移民机关申请新的劳务许可证,以代替遗失的劳务许可证,并指出与遗失有关的情况。

    上述申请应附有30×40毫米的非光面纸彩色照片和交纳国家劳务许可证税的单据。

    无需提供其他文件。

    在核实遗失劳务许可证的情况后,应在收到外国工作人员申请后的10天内向其发放新的劳务许可证,并让其出具收条。

    53.按照本条例第38款的规定吊销劳务许可证。

    54.移民机关负责统计发放和吊销的劳务许可证的数量,并要按照规定向国家移民信息统计系统提供相应的信息。

    55.以免签证方式来到俄罗斯联邦的并已获得劳务许可证的外国公民必须:

    只在劳务许可证指定的俄罗斯联邦主体工作;

    如果向外国公民发放90天以上的劳务许可证,那么要在获得劳务许可证后的30天内向移民机关递交证明外国公民没有嗜毒症和传染病的文件,这里指的是俄罗斯联邦政府确认的疾病名单所开列的、对周围人群构成危险的传染病,同时还要递交外国公民没有由人体免疫缺损病毒引起的疾病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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