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美国国会2000年通过法案,允许已在国外等待其绿卡申请结果至少3年的绿卡持有人的未成年子女,持V2签证来美,与家人团聚。此种签证必须由绿卡持有人为未成年子女于2000年12月21日之前提出申请,取得签证者可以在美国合法居住,并可申请工作许可。
法律规定,适用V2签证者必须是年龄在21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但没有提到一旦他们年满21岁,是否仍能保有V2签证。
美国移民局2001年4月公布的联邦法规则硬性规定,如果持有人的年龄到了21岁,V2签证即自动失效,持有人必须在美国境外等待其绿卡申请的结果。
第九巡回上诉法庭的裁决,是针对南卡罗来纳州两名菲律宾人的案子。他们在年满21岁之前不久持V2签证来美,但几乎立即被下令离开美国。
上诉法庭指出,2001年的联邦法规明显违背了2000年法律的宗旨,因为该法明言,要让申请合法移民身分的家庭在申请结果出来之前能够团聚。
法官布朗强调,这个法案的提案人明白表示,要让等待绿卡的儿童与家人团聚,但从未表明一旦他们到了21岁,他们即失去V2签证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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