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共同居住的证明:表明有共同居住权或所有权的房屋租赁协议、房契或房屋贷款合同。不能提交载明有双方姓名的这些文件,就可能使移民局对婚姻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因此,在提交取消临时绿卡申请时,最好附具有对此作出解释的双方宣誓声明书。
(2)对其它财产拥有共同所有权或共同责任的财务状况资料。这些资料主要有:由双方签署的银行贷款、共同信用帐户、车辆或生意财产的财权文书、共同的银行帐户以及其它的财产和债券文件。共同报税单也可表明对其它财产所拥有的共同所有权和共同责任。
(3)婚生子女的出生证明。
(4)提供两人以上的宣誓声明书:如果不能提出上述任何一种证明资料时,当事人就应提供取得临时绿卡后所认识他们的两名证人的宣誓声明书。该宣誓声明书应对婚姻关系的存在作证,包括以夫妻的名义出外社交,并一直居住在一起。
(5)证明有真实婚姻关系的其它资料:来自当事人雇主的人事档案以及其它的福利计划如保险单。家庭照片包括与双方父母和亲戚聚餐、游玩的照片,家庭水电费单据等等。
21、对提出共同请求豁免有哪些法定条件?
如果持临时绿卡的外籍人士因某种原因不能与原提出移民请求的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一道递交共同请求,就应提出共同请求豁免的申请,否则,就面临着临时绿卡的终止和递解出境的困局。持临时绿卡人士不能以原移民请求的配偶已死亡,婚姻已被解除或已被宣告无效,或原移民请求的配偶不愿提出共同请求等为理由提出豁免申请。当原提出移民请求的配偶已死亡,婚姻关系终止,外籍人士在未提交共同申请方面无过错,外籍人士及其子女遭到原提出移民请求的配偶或其父母的虐待,或持临时绿卡人士能证明终止其临时永久居民的身份将会对其造成极端的困难,持临时绿卡的人士就能提出申请以豁免共同请求这一要求。
未与临时绿卡人士同时获得永久居民身份的子女也可提出这种豁免。这类豁免必须是在临时绿卡人士与其公民或永久居民配偶提出取消临时绿卡身份的共同请求时一併提出的。如果临时绿卡人士提出豁免申请,其子女是可以包含在其所提出的豁免申请之中的。
在提交豁免申请时,应提交I-751表格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缴纳当时法定的官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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