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税季以来,不少人问到今年加拿大报税有哪些新规定。从加拿大税法及政策的角度来说,今年与去年相比,变化不大,值得一谈的新规定并不多。
第一,在申报自雇收入及房租收入方面,税局对于一些申报的费用金额高得异常的情况,采取了一种简便而有效查税方法。这种方法可以被称为是自我重审的方法,即税局寄信给纳税人指出某项(或几项)费用可疑,望纳税人自己重新审查,并加以调整;否则,等到税局采取行动的时候,查税的范围将不会局限在指出的项目。不少人接到信后不知所措。
第二,由税务居民与非居民身份引起的麻烦,也是近年常见的税务问题。一些人某年或几年申报了海外收入,但突然停止报税。因此税局来信要求他们报税。他们声称是税务非居民,而税局不以为然。这样就产生税务纠纷。
第三,一些人已经全家离开加拿大,但近年来一直仍在加拿大报税并领取税务津贴,GST津贴,牛奶金等。税局近来对这一问题采取了一定的审查措施,结果是不少人收到了税局要求退钱的信。
第四,一些纳税人将在加拿大挣到的挣得收入(earned income),如自雇收入,打散工收入,佣金收入等,填在税表104格的其它收入里,导致税局来信要求说明具体收入来源及性质。这是因为这类收入是需上退休金(CPP)的,而104格的收入是不上退休金的。
第五,自雇收入属于生意收入,而生意销售额在3万以上的应有GST号并代收GST(如从事应征收GST的业务)。一些纳税人申报的自雇或生意的营业额超过3万,但又不报GST,导致税局要求纳税人自己补交GST。
第六,一些夫妇离婚了,但却还是用同一地址报税,导致税局按原来的配偶关系进行重新评估。在这方面,税局有这样一个规定:凡是曾属于婚姻或同居关系的纳税人,虽然经历过离婚或分居,但只要是后来又与原配偶生活在同一住所,在共同生活期间都应被视为一个家庭。对税局来说,同样的通讯地址自然是共同生活的一个表现。
第七,一些人从事现金收入的小生意,每年申报较低的收入,有些甚至报亏,但有钱买房子。
对此税局有疑问;他们如果不掩埋收入,哪有钱在加拿大生存下来,不说买房。因此,税局近来对这类纳税人加紧了查税,查他们的资金来源,即净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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