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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短期出国持用护照有关事项公布

转摘:出国留学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9

  中新网北京2月8日消息:为了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的需要,促进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的进一步发展,理顺管理体制,教育部、公安部、外交部参照国际通常做法,近日公布了在校学生短期出国持用护照有关事项。

  据人民公安报报道,各级各类学校的全日制学生出国参加政府间交流项目或者根据学校安排,出国参加国际会议、合作研究、访问考察、培训以及国际比赛、演出、夏(冬)令 营等对外交往活动,自今年2月1日起,原则上均持用因私护照。在校学生应持所在学校出具的同意出国的意见,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审批、签发护照。

  在校学生短期出国开展文化交流活动的审批和申办护照以及中小学生赴境外开展夏(冬)令营活动的审批和申办护照,仍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以及教育部、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个别在校学生因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重要团组而确需持用因公普通护照出国的,应由所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因公短期出国人员的审批规定报批。经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和外交部领事司批准后,向学校所在地的颁发因公护照机关申请护照。

  持因私护照的在校学生出国签证由所在学校或者学生本人直接向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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