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驻中国领事馆根据韩国法务部【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 】将于2007年3月4日开始将过去的亲戚访问签证作为访问就业资格(H-2,5年有效期,1年停留期)的签证来签发。
- 访问就业签证签发对象 -
1. 出生时是大韩民国公民,在大韩民国有户籍纪录者及其子孙
2. 获得为大韩民国国民,且在韩国国内有居住地的8寸以内血亲或4寸以内姻亲亲属邀请的人
3. 根据“关于国家有功者等优惠待遇及支援的法律”第4条的规定,属于“国家有功者及其遗属”或根据“关于独立有功者优惠待遇的法律”第4条的规定,属于“独立有功者及其遗属或家属”的人
4. 对大韩民国有特别功劳或对大韩民国的国家利益有贡献的人
5. 以留学(D-2)资格在学中的中国同胞(结束了1个以上的学期)的父母或配偶(由出入境管理事务所签发签证发给认证书)
6. 根据2006年施行的“同胞自愿出国支援政策”而出国的同胞
7. 以产业研修生入境,无非法滞留纪录,回国超过2个月以上的同胞
8. 作为持有中国国籍的外国国籍同胞,在1949年10月1日以前从韩半岛或其附属城市移居中国,或在中国出生的人(限60岁以上的高龄同胞)
9. 不符合第1-第8条的(以下称为“无亲戚的同胞”),由法务部长官确定通过韩国语考试及抽签的方式选定(预计自07.9以后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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