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申根签证者(只要签证上没有其他加注)有权前往所有“申根国家”:
奥地利、比利时、法国、德国、希腊、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和西班牙。
主管使馆:主要旅行目的地所在国使馆
申请签证:
签证申请必须由本人亲自提交。16岁以下和60岁以上者可委托自己信任的人提交申请。
请事先星期一至星期五10:00-11:00打电话约定时间。电话号码:(010)6532-5560
德国使馆的接待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08:30至11:30;
领取护照时间:星期一 至星期四15:30至16:30,星期五12:45至13:30。
签证申请的审理时间一般为2至5个工作日。
所需材料:
两份申请表(须认真填写并各贴上一张照片)
护照(其有效期在签证到期后仍不少于90天)
邀请信(写明逗留期限和目的)
承担旅行费用证明或邀请人的经济担保书(邀请人须根据德国外国人管理法第84条 承担全部生活费用)。签字须经德国官方机构或公证员公证。
经济担保书表格 应由德方邀请人在本使馆或德国的外国人管理局领取并填写。
医疗保险证明
邀请人的护照(含居留许可)复印件(如邀请人不是德国人))
亲属关系证明,须有原件或公证书证明(本条只适用于探亲)
不与父母同行的儿童,须交经公证的父母/监护人同意单独旅行的声明
申请人单位出具的关于未解雇、收入情况和准假的证明, 使馆可以要求提供额外材料, 也有权要求提供经翻译的材料
签证费:签证费为40马克至70马克,按当时汇率用人民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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