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于1956年加入联合国组织之后,在国际上积极展开外交工作。目前,与日本建交的国家逾160国。
作为经济大国的日本,在全世界进行广泛的贸易往来,几乎可以说任何一个小城、乡镇,都有日本货。
日本与外国进行的文化、学术交流,亦相当活跃。日本向以善于吸收外来文化而备受赞赏。这种传统,至今持续不衰。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日本在输出商品的同时,也大量输出日本国文化。日本传统的能剧、歌舞伎、文乐、相扑等,在雄厚的财团和国家的支持、赞助下,纷纷出国表演,进行交流活动。
从上述的政治、经济、文化三方面来看,日本的国际交往是十分频繁而且活跃的。正因为这样,前赴日本进行各种活动的外国人,年年递增。
外国人进出日本,并在日本观光、上学、就业、居留等,均需获得日本政府的批准。具体执行这种工作的行政机构,就是直属法务省的"入国管理局"。
日本的入国管理局,权力非常大。他们派驻在各出入国通道的机场和码头的官员,负责检查往来旅客的证件(包括日本国民,以便对所有出入国的人作出纪录)。遇有不受欢迎人物,尽管已有入境签证,仍可拒绝进入日本。外国人入境后,拟改变留日目的,或延长居留等,亦需向入国管理局提出申请。难民身份的认定,也由该局调查确认。
中央的法务省入国管理局设有六个课,分别如下:
总务课(负责庶务、企划、预算、人事等):内设难民认定室(负责确认难民身份,发给难民旅行证明书)入国审查课(负责办理入境手续等)资格审查课(负责办理外国人的居留手续和签发入境证)审判课(负责违例的审查、口头审理、异议申办、在留特别许可等)警备课(负责违例的调查、拘留违例者和强制遣返等)登录课(负责办理外国人的登记和出入国纪录)
法务省又在东京、大阪、名古屋、广岛、福冈、仙台、札幌和高松八大城市,设立地方入国管理局;又在横滨、成田、神户和那霸分别设立了四个支局。这些地方入国管理局和支局,又分别在各机场、港口派设了约一百个出张所(即派出所),执行任务。
根据日本《入管法第19条第1项》的规定:"凡进入日本国居留的外国人,原则上在出入国关口上获得入国审查官批准入境时,就决定了在留的资格。"
外国人前赴日本,会因应各人的目的,进行不同的活动。日本入国管理局为方便管理,于1951年通过了《出入境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政令第319号),按外国人的居留目的予以分类,并编上了代号,以资识别。如留学生,其在留资格的代号就是"4-1-6"。"在留资格"除了标示出外国人居留日本的身份外,在法律上也限制了该人士只能从事与其身份相符的活动。同时,在留期限也和在留资格配套,即什么在留资格,就会获准什么居留期限。
日本入国管理局公布的28种外国人居留日本 的在留资格列表如下。
外国人居留日本的居留资格
表1
居留资格
在日本可进行的活动内容
居留期限
外交
日本政府接受的外国政府的外交使范围或领事机构成员,按照条约及国际惯例享有与外交使节同等的特权和豁免的人,或同上述人员属于同一家庭成员的人士所进行的活动
任期以内
公务
作为日本政府承认的外国政府或国际机构的公务人员,或属于他们的同一家庭成员的人士所进行的活动(不包括本表内外交项目下所列的活动)
任期以内
教授
在日本的大学或相当于大学的机构或高等专门学校内从事研究、研究指导或教育活动
3年、1年或6个月
艺术
有收入的音乐、美术、文学及其他艺术活动(不包括②表中的演出项目内所列的活动
3年、1年或6个月
宗教
外国宗教团体派到日本的宗教人员所进行的传教或其他宗教活动
3年、1年或6个月
报道
外国报道机构根据合同所进行的采访或其他报道活动
3年、1年或6个月
表2
居留资格
在日本可进行的活动内容
居留期限
投资·经营
在日本进行贸易和其他事业的经营或对上述事业进行投资以及管理,或替在日本开始经营上述事业的外国人(包括外国法人,下同)及对该事业进行投资的外国人代理业务或从事管理活动(不包括本表法律·会计业务栏中法律规定需有资格从事的经营及管理活动。)
3年、1年或6个月
法律·会计业务
外国法的事务律师和外国公认的会计师及其他有法定资格者所进行的有关法律及会计业务
3年、1年或6个月
医疗
医生、牙科医生及其他有法定资格者所进行的医疗业务活动
1年或6个月
研究
根据同日本公私机构签订合同所进行的研究活动(不包括①表中教授栏规定的活动)
1年或6个月
教育
在日本的小学、中学、高中、盲人学校、聋哑学校、护理学校、专修学校及各种学校或设备编制同上述教育机构中从事语言教育或其他教育活动
1年或6个月
技术
根据同日本公私机构签订合同而进行的理学、工党或其他自然科学领域所需要的技术和知识的有关活动(不包括1表中教授、本表中投资经营、医疗、教育、企业内员工调动及演出栏所规定的活动。)
1年或6个月
人文知识·国际业务
根据同日本公私机构签订合同而进行的法律学、经济学、社会学及其他人文科学领域知识的业务或需要外国文化基础的思考和感受性的业务活动(不包括1表中教授、艺术、报道栏规定的活动及本表中投资经营至教育、企业内员工调动及演出栏所规定的活动。)
1年或6个月
企业内员工调动
在日本总公司、分公司及其他营业所的公私机构,将设在外国营业所的职员调回日本国内营业所工作进行如同本表技术和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栏内所规定的活动
1年或6个月
演出
戏剧、曲艺、演奏、体育等有关演出的活动或其他艺术活动(不包括本表投资经营栏的活动。)
1年或3个月
技能
根据同日本公私机构签订合同,在产业特殊领域需要有熟练技能的业务活动
1年或6个月
表3
居留资格
在日本可进行的活动内容
居留期限
文化活动
无报酬的学术或艺术活动以及对日本特有文化或技艺进行专门研究或在专家指导下进行上述学习的活动(不包括④表留学至研修栏内的活动。)
1年或6个月
短期居住
在日本作短期居住,进行旅游、休养、体育、探亲、参观、讲演、参加会议、业务联络及其他类似活动
90天或15天
表4
居留资格
在日本可进行的活动内容
居留期限
在日本的大学或相当于大学的机构和专修学校内接受教育;在本国受过12年教育者为考进日本的大学而在认可的机构修读或在高等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的活动
1年或6个月
就学
在日本的高中或盲人学校、聋哑学校或护理学校高等部、专修学校高等课程或一般课程及各种学校(不包括本表留学栏内机构)或设备编制相等的机构接受教育的活动
1年、6个月或3个月
研修
受日本公私机构邀请进行技术、技能或知识的学习活动(不包括本表留学及就学栏内活动)
3年、1年、6个月或3个月
家属居住
作为①表、②表及③表中各种居留资格(不包括外交、公务及短期停留)人员或本表留学、就学及研修资格人员的夫养配偶及子女所进行的日常活动
3年、1年、6个月或3个月
表5
居留资格
在日本可进行的活动内容
居留期限
特定活动
法务大臣针对具体外国人特别指定的活动
一、法第7第条1项第2号告示规定的活动为3年、1年或6个月
二、在一、以外的活动不超过1年由法务大臣对个外国人作出指定期限
表6
居留资格
在日本可进行的活动内容
居留期限
永久居住者
得到法务大臣永久居住承认者
无期限
日本人的配偶等
日本人配偶或民法(1896年法律第89号)第817条之2规定的特别养子及作为日本人子女的出生者
3年、1年或6个月
永久居住者的配偶等
有永久居住资格者、有有关和平条约脱离国籍人士的子女居留资格者、或基于有关在日本国居住的大韩民国国民的法律地位及其待遇的日本国与大韩民国之间的协定而实施的出入境管理特别法(1965年法律第146号)获得永久居住许可者(以下称“永久居住者”等)的配偶、或作为永久居住者的子女在日本出生后继续居住在日本者、或1952年法律第126号第2条第6项规定的日本居住者的配偶
3年、1年或6个月
有关和平条约脱离国籍者的子女
作为1952年法律第126号第2条第6项规定的在日本居住者的子女,于该法实行后在日本出生,继续在日本居住者
3年
定居者
法务大臣考虑特别理由指定一定居留期限批准居住者
一、获得法第1条第1项第2号告示规定地位者为3年、1年或6个月
二、获得一、以外地位者不超过3年由法务大臣对具体外国人指定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