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回国:对确已完成留学计划、履行了《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中约定的留学义务、提前1-3个月内回国的申请,使(领)馆可受理审批并报留学基金委备案。个别提前3个月以上(不包括3个月)回国的申请,则应通过使(领)馆报基金委审批:因身体不适需提前回国者,须提供医院证明;因国内工作需要提前回国者,应由国内工作单位提出申请。对提前回国公费留学人员的国外生活包干费,按照“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经费开支规定”发放;享受政府互换奖学金的留学人员,留学期限严格以对方资助期限为准,不足12个月的不补发生活费。
二次出国:留学人员按期回国后,在两年服务期内,不得因私长期(三个月以上)出国;如因公出国,应征得所在单位正式同意。否则,CSC按违约行为追究留学人员本人和保证人的全部赔偿责任,追偿全部留学资助费用和违约金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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