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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获准在华合作办学 但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特殊性质教育的机构

转摘:出国留学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3-3-25

  

本月23日,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这个条例已经中国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条例指出,中国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鼓励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鼓励中国高等教育机构与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合作办学。 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是,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机构。 条例规定,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教育、教学经验,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聘任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和相应的职业证书,并具有两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中国鼓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引进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课程和教材。其收费项目和标准,依照各地方政府定价的规定确定并公布;未经批准,不得增加项目或者提高标准。 条例还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实施学历教育的,按照中国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按照规定颁发培训证书或者结业证书。 对于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可以按照中国有关规定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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