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举办“法律实证主义与当代中国法治发展”论坛
“法律实证主义”作为一股法哲学流派和一整套法学方法论传统,在西方起伏跌宕有年,自当代英美与欧陆法学的情形观之,确有巍然兴盛之势。转观当代中国,在改革初期,由于学术视域的限制,法律实证主义一度被视为“维辛斯基法学”所导致的恶果之一而遭到贬抑。幸有前辈学者如沈宗灵、王名扬教授十数年间坚持译介奥地利学者凯尔森(Hans Kelsen)的“纯粹法学”理论。20世纪60年代以来,英国学者哈特(H.L.A. Hart)所著《法律的概念》一书接续并奠定了实证主义在那时直至当下西方法学理论界的主导地位。而时过境迁,中国的法律学群,尤其是青年学者,已经能够手捧哈特以及后起的德沃金(Ronald Dworkin)、拉兹(Joseph Raz)等人的原著,无论赞同与否,都在法律实证主义的理论规训下思索着中国法治发展的问题。无独有偶,在今年5月份我校“法哲学与交叉法学研究所”的成立会议上,为纪念《法律的概念》出版40周年,专门设置了“法律实证主义”的分组讨论会;今年6月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以纪念凯尔森诞辰130周年为契机,联合外方举办了“汉斯•凯尔森与东亚法文明”国际研讨会。可以说短短数月间,我校法理学研究所主办的这次会议又在同一首旋律中增添了一个悦人的音符,它尤其汇集了众多青年学者提交的高质量论文,其中所透现的学术进展与话语变迁之关系颇耐人寻味。
会议分为五个单元。第一单元考察了中国与西方语境中的法律实证主义与法治。第二单元为法律实证主义的探讨增加了逻辑学的维度。第三单元围绕“规范、效力与法概念争议”展开了激烈的、极具理论魅力的争锋。会议第四单元实际上是前一单元精致讨论的延续,当然,根据会议组织者的会心安排,与前一单元更侧重英美传统相比,此一单元更多地凸显了欧陆传统。被收入会议第五单元的论文,严格来讲,并非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进路,而更多地隶属于法律的社会实证研究。(会议详细内容请点击这里)
在闭幕式上,赵明教授作了总结发言。他说,“法律实证主义”这一选题也许并不总能招人喜欢,然而另一方面,它也激发起了众多年轻朋友的学术激情与热情。查诸国史,历代皆有纵横策论之英才,却鲜有经学之大家。往观英国法学家哈特《法律的概念》一书,极少谈论“英国问题”,终能为世界各国所借鉴。因而可以说,我们的法学并不缺少“策论”,不缺少宏大叙事与政策研究,而缺的是严谨而精致的分析方法。这番总结发言,足可作为此次会议的绕梁余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