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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签订互认高等教育等值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进一步促进双方在科学和教育领域内的合作、便于两国高等学校学生到对方国家继续学习的愿望,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协定目的


  一、 本协定旨在简化两国高等学校学生在高等院校获得的受教育证明和文凭的认可工作。协定包括对负责认可部门的建议,这些部门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做出具体的认可决定。


  二、 本协定不触及各自国家有关职业的法律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 本协定适用于中国所有国立和国家承认的高等院校以及具有学位授予权的研究机构和德国所有国立和国家承认的高等院校。


  二、 双方将所涉及到的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列表通知对方。该表不属于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学习时间和学习成绩的认可

  一、 双方有关部门对学习时间和阶段考试认可的依据是各自的教学大纲要求和申请者提供的学习成绩证明。


 

  二、 高等专科学校的文凭可依据个案审核情况获得认可。


 

  三、 如根据本条第一款进行的成绩比较有差距,申请者应有机会在接受的高校完成尚缺的成绩。


 

  第四条


 

  文凭、考试和继续学习


 

  一、 中国学士文凭持有者可以在德国免于阶段考试而获准进入专业阶段学习。


 

  二、 双方高校依据各自考试条例决定对考试成绩的分级和换算。


 

  三、 双方有关部门根据各自国家法律办理是否准许参加德国的国家考试及对学习成绩作相应的换算。


 

  四、 在德国高校获得高等专业学院毕业文凭、学士学位的学生,或者至少经过六个学期正规学习并通过阶段考试的德国大学或同等高校的在校生可以参加中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五、 各高校根据法律规定就上述问题做出决定。


 第五条

  中国高校毕业生在德国高校攻读博士学位的许可


 

  一、 中国硕士学位获得者可以在德国获准攻读博士学位。


 

  二、 成绩优秀的、有出色论文的中国学士课程毕业生可以在德国获准进行旨在攻读博士学位的学习。


 

  三、 许可的依据是大学的攻读博士学位条例,可要求硕士毕业生通过“学术面试”、学士毕业生还需撰写合格的论文。


 

  第六条


 

  德国高校毕业生在中国高校攻读博士学位的许可


 

  一、 德国大学及同等高校毕业文凭获得者(Diplom, Lizenziat, Magister Artium)、相应的德国国家考试毕业生以及硕士学位获得者可以在中国进入博士阶段的学习。


 

  二、 中国高校个案审核,德国大学及同等高校毕业文凭获得者izenziat, Magister Artium)、相应的德国国家考试毕业生以及硕士学位获得者是否可免于博士生入学考试以及全部博士生课程学习,像在德国一样直接撰写博士论文。


 

  三、 德国高等专业学院毕业文凭或成绩优秀的学士文凭持有者可以根据高校攻读博士学位的条例获准在中国参加博士课程学习的录取考试。

  第七条


  学位名称的使用


  一、 中国下列学位的获得者


  学士xueshi (Bachelor)


  硕士shuoshi (Master)


  博士boshi (Doktor)


  可以在德国以拼音形式使用其学位名称,同时可以附加上述括号中名称的缩写。在任何情况下必须注明高校名称。


  二、 德国下列学位的获得者


  Diplom (FH) (高等专业学院学位,注明专业)


  Bachelor/Bakkalaureus (学士学位,注明专业)


  Diplom (大学及同等高校学位,注明专业)

Magister Artium (大学及同等高校学位)

  Lizenziat (大学神学毕业学位,注明专业)


 

  Master- / Magister (硕士学位,注明专业)


 

  Doktor (博士学位,注明专业)


 

  Doctor habilitatus (有教授资格的博士学位,注明专业)


 

  可以在中国以在德国授予的形式使用其学位名称,同时必须附注高校名称。


 

  第八条


 

  常设专家委员会


 

  一、 为协商实施本协定所产生的一切问题包括可能延伸的问题,双方将成立一个常设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双方指定的每方最多六名成员组成。成员名单通过外交途径提供。


 

  二、 该常设专家委员会将通过根据双方中的一方的愿望召开会议。会议地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九条


 有效期及生效

  一、 双方应以照会形式相互通知已履行使本协定生效所需的国内法律程序。本协定自最后一份照会收到之日起生效,无限期有效。


 

  二、 任何一方均可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方式解除协定。本协定自终止通知收到之日起六个月后失效。


 

  本协定于2002年4月9日在柏林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德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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