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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和合作办学的学历学位认证须知(上)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12

由于各国教育制度、学位授予办法及学位名称不尽相同,国内众多用人单位对外国教育及学位制度缺乏了解,难以确认外国教育机构颁发证书的真伪和层次,致使一些留学回国人员迟迟不能落实工作单位,或者是已经就职,但在工资待遇和职称评定方面遇到了一些问题。同时,伴随着高学历、高学位人才越来越走俏,社会上也出现了不少伪造国内外学历、学位证书的现象。

为了贯彻国家“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留学政策,促进教育国际交流,切实履行我国在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满足广大留学回国人及其他外国学位获得者在我国升学、就业的需要,同时也为我国招生和用人单位鉴别外国学位证书及高等教育文凭、证书提供咨询意见,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同意,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指示精神,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展了对国外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服务。留学服务中心对于学历、学位证书的认定范围包括:国外正规院校的毕业生以及国内外联合办学的毕业生。我国对海外学历的认证标准是统一的,但是,并非所有在国外获得的学历和学位都能被承认。

目前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服务受理的国家是: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爱尔兰、法国、德国、何兰、比利时、意在利、丹麦、奥地利、瑞士、瑞典、芬兰、挪威、南非、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蒙古、朝鲜、韩国、泰国以及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不是这些国家颁发的学历和学位证书,我国目前还不能承认和予以认证。

国外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范围包括:
1、国外攻读正规课程所获大学专科以上(含大专)学历、学位证书;
2、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取得的国外学位证书;
3、省、直辖市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硕士学位以下(不含硕士)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取得的国外学历、学位。

此外,在国外获得的学历并非都被认证,以下6种学历不被我国认证,它们是:
1、外语补习和攻读其他非正规课程如短期进修所获得的结业证书;
2、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的研究经历证明;
3、未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的任何形式的联合办学所颁发的证书;
4、函授取得的国外学历、学位证书;
5、未经省、直辖市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硕士学位以下(不含硕士)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取得的国外学历、学位证书;
6、非学术性国外荣誉称号或学位证书;有些留学生在国外就读的是合作大学,最终却获得第三国的文凭;还不的留学生出国后的学历衔接不上,例如出国前的最高学历是大专,而出国后就读博士学位。这些学生的文凭都不符合我国学历认证的要求,不予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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