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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和合作办学的学历学位认证须知(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12

对于符合学历、学位认证资格的留学回国人员和合作办学学校的毕业生,可以到位于北京的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国际合作处办理学历评估申请。认证之前,要准备好以下材料: 1、本人护照;
2、所获得的国外学历、学位证书;
3、国外学习成绩单(硕士以上的学历,应提供毕业论文摘要);
4、中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5、出国前最后学历证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所有材料均应为原件。

进行中外合作办学学位认证申请须递交以下材料:
1、所获得的国外学位证书;
2、国个学习成绩单(硕士以有的学历,应提供毕业论文摘要);
3、合作办学中方机构背景资料;
4、合作办学合作协议副本;
5、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当期合作办学批文复印件,须在复印件上加盖学校公章;
6、还应要求校方提供当期合作办学学生名单,交该期为第几期及学生入校、毕业的时间;
7、由地方省、直辖市教委批准的硕士以下合作办学项目,合作办学外方机构背景材料和我国驻其国家的大使馆教育(文化)处开具的对合作办学外方机构资格认证书。

注:所有材料如果没有其他要求,均要提供原件。

如果留学回国人员是北京户籍,学历、学位认证的材料准备和程序如下:
1、出境前获得的学历学位证书证明;
2、国外学历证书复印件,留学生服务中心要验看原件;
3、国外学习或论文引言复印件,中心要验看原件;
4、我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原件;
5、护照复印件,中心要验看原件;
6、留学所在院校的国际互联网网址;
7、填写由留学服务中心统一印制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或《合作办学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8、交纳规定的评估费和证书翻译费;
9、递交的材料如果齐全并经翻译后30个工作日可以领取《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合作办学学位认证书》。

非北京居民,可以将上述材料、证书和复印件邮寄到北京进行审核。复印件须经待评估人的用人单位(县、团级以上)或当地人事部门审核。并在复印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加盖单位公章和经办人签字后方有效。评估费汇到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国际合作处,并在汇款单上注明“XX国学历评估费。”此外,待评估人递交的各种外文材料,留学服务中心进行统一的认证翻译。学历学位认证全部经费用是750元,时间为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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