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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留学人员换领因私普通护照须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3-12-29

一 、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申 请 换 领 因 私 普 通 护 照 须 : 1. 认 真 填 写 << 留 学 人 员 换 领 因 私 普 通 护 照 申 请 表 >> 、 <<中 国 护 照 、 旅 行 证 、 护 照 延 期 、 加 注 、 加 页 申 请 表 >> 和 << 留 加 人 员 登 记 表 >> 各 一 份 ; 2. 提 供 在 加 拿 大 学 习 、 工 作 的 证 件 和 有 关 证 明 ; 3. 从 其 他 国 家 或 地 区 转 入 我 馆 区 者 , 请 直 接 与 原 留 学 国 家 或 地 区 我 使 、 领 馆 教 育 ( 文 化 ) 处 、 组 联 系 , 并 将 有 关 材 料 转 至 我 处 ; 4. 对 无 法 从 其 他 国 家 或 地 区 转 来 留 学 材 料 和 从 未 在 我 教 育 处 报 到 登 记 者 , 请 提 供 国 内 原 派 出 单 位 的 原 始 证 明 ( 说 明 出 国 时 的 留 学 身 份 、 派 出 类 别 和 经 费 资 助 情 况 ) ; 5. 如 已 获 加 拿 大 永 久 居 留 身 份 者 , 请 提 供 "PR" 复 印 件 一 份 ; 获 "PR" 满 三 年 以 上 者 , 需 提 供 未 加 入 加 拿 大 国 籍 的 证 明 ; 6. 交 回 原 护 照 ( 原 护 照 注 销 后 仍 退 回 本 人 ) ; 7. 交 近 期 正 面 免 冠 二 寸 护 照 照 片 二 张 ( 其 中 一 张 贴 在 << 中 国 护 照 、 旅 行 证 、 护 照 延 期 、 加 注 、 加 页 申 请 表 >> 上 ) ; 8. 交 新 护 照 工 本 费 45 加 元 , 手 续 费 2 加 元 ( 汇 票 或 支 票 ) 。 二 、 申 请 换 领 护 照 一 般 应 由 本 人 来 教 育 处 办 理 。 因 路 远 不 能 前 来 者 , 可 通 过 邮 寄 方 式 办 理 。 请 提 供 回 邮 挂 号 信 封 或 快 件 信 封 。 回 邮 信 封 须 写 清 收 件 人 姓 名 、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贴 足 邮 票 。 请 勿 使 用 印 花 邮 戳 (METER STAMP) 。快 件 信 封 要 预 先 付 够 邮 资 并 填 写 好 回 执 单 。 三 、 更 换 因 私 普 通 护 照 一 般 需 要 两 个 月 时 间 。 在 此 期 间 , 如 无 特 殊 情 况 有 关 部 门 不 接 受 查 询 。 如 所 提 供 的 材 料 和 证 件 不 齐 全 或 填 表 不 符 合 规 定 要 求 , 则 待 补 齐 有 关 手 续 和 材 料 后 , 才 能 继 续 申 办 。 四 、 教 育 处 通 信 地 址 、 电 话 、 传 真 : 80 COBOURG STREET TEL:(613)789-6312 OTTAWA ONT.K1N 8H1 FAX:(613)789-0262 五 、 持 因 私 普 通 护 照 者 , 申 办 更 换 护 照 、 护 照 延 期 、 加 注 、 加 页 , 均 请 直 接 通 过 大 使 馆 领 事 部 办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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