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外国人的入境必须持有有效护照及德国外国人管理机构批准的居留许可或由德国驻外机构批准的签证。这种签证又分成几类:经外国人管理机构批准的,须在入境后再由外国人管理机构补批的及未经外国人管理机构批准入境入境后停留不超过三个月的。前两类往往适用因留学,工作等须较长时间在德居留为目的的签证申请。而因旅游,商务,探亲等目的临时逗留往往可申请第三类签证。这类签证因仅需德国驻外机构批准,审批时间较短,但持此类签证者在德逗留时间不能超过三个月,并且此类签证一般不能在德逗留期满后要求延长。
1990年7月9日,德国内政部发布了《重新调整外国人权力法》,1991年起正式实行。该法包含《外国人入境和居留法》《联邦哺育金法的修正》等共十五章。《外国人法》为第一章。其基本内容如下:
居留许可
居留许可分为以下四种形式签发:1,侨民居留许可(Aufenthaltserlaubnis).2,居留权(Aufenthaltsberechtigung)。3,事物居留许可(Aufenthaltsbewilligung)。4,滞留居留许可(Aufenthaltsbefugnis)。
1、侨民居留许可(Aufenthaltserlaubnis)
侨民居留许可分为两种:有限侨民居留许可和无限侨民居留许可。此许可的持有者被准许无特定的目的而且留。
2、居留权(Aufenthaltsberechtigung)
居留权无时间和地点的限制,可不附带条件和附加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国人可获得居留权:
(1)已有8年侨民居留许可,三年未持无限期侨民居留许可者,其生活费得以保障,至少交纳了60个月的应付款额,最近三年内未因犯罪被判6个月以上监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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