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从事经济活动的法人要就其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利润在日本缴税。但是,为防止跨国公司在日本从事经济活动时,因其投资方式不同造成税收不公而采取了相应措施。
在日本从事经济活动的法人要就其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利润在日本缴税。但是,为防止跨国公司在日本从事经济活动时,因其投资方式不同造成税收不公而采取了相应措施。设立在日本的法人,其全世界的所得成为征税对象,然而,当其中包含境外所获利润的场合,该利润已经在发生所得的国家征税时,为避免源泉所得国与日本的双重征税,制定了境外税额抵扣的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可从日本的应缴税款中扣除境外已缴纳的税款。此外,对外国法人的日本分支机构也采取源泉课征或申报缴纳
在日本开展业务的跨国公司,当其获得一定的应税收入时,通过办理源泉课征(即代扣代缴)或申报缴纳的手续,计算和缴纳应征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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