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主要有四项,即养老金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和工伤事故保险制度。
养老金保险制度
养老金保险制度设立于1961年,又称国民养老金制度,该制度规定20岁以上的国民均有义务加入基础养老金,从此,日本实现了“国民皆有养老金”的目标。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日本不断地对养老金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又在国民养老金的基础上新建了以企业工薪人员为对象的“互助养老金”、以公务员为对象的“互助养老金”,为日本经济的发展创造了稳定的社会环境。
目前养老金的资金来源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为基础养老金,来源于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和国家财政预算,厚生养老金和互助养老金的资金则由个人和企业对半分担;另一部分为为报酬比例部分,除了基础部分外,还要考虑物价和工资的增长,即随工资的上升而增加的“工资滑动”部分和随物价上涨而出现的“物价浮动”部分。随着日本经济
衰退的不断加剧和人口老年化,在职人员缴纳保险费的的负担越来越重,据厚生省统计,1999年在职人员所缴纳的保险费占其收入的19.5%,以后每五年提高5%,预计到2025年保险费在工资中所占的比例将会更大,国民收入的30%—35%将不得不用于养老金。为避免加重劳动人口的投保负担,2000年4月,日本对养老保险进行了修改,对首次领取雇员退休金收益的人所领取的金额削减5%,,工资浮动体系将被冻结,退休金数额将只依据消费物价指数的变化进行调整。此外,雇员开始得到退休金收益的年龄也将提高到6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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