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回放]
据中消协统计,近年来的留学投诉主要集中于合同陷阱。自费留学中产生的经济纠纷或上当受骗事件中,一半以上与所签合同有关。今年4月,教育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示范文本”的出台与已有的留学预警等有关举措的实施,对于留学市场的规范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
“近来,发现一些机构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广告信息,从事非法留学中介活动,教育部提醒办理出国留学人员,不要轻信这些虚假留学广告信息……”这是在教育部涉外监管信息网上发布的2004年第1号“留学预警”的部分内容。
今年以来教育部已发布了9号留学预警,如,“第1号留学预警:警惕互联网上非法留学中介活动”、“第3号留学预警:教育部紧急提醒赴日留学不要申请新东京语学院等四所日本语学校”、“第8号、9号留学预警:紧急提醒赴新加坡、澳大利亚自费留学人员注意事项”等,内容涉及澳大利亚、加拿大、新加坡、日本、南非、德国等国的留学注意事项。国家对留学工作监管力度的加大,一方面使人们对留学有了更加清醒的认识,另一方面也为规范留学市场起到了更加积极的作用。
同时,由于这些留学预警的信息大多由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权威教育部门提供,不仅准确、真实,而且快速、及时,使人们不出国门就能动态地了解国际留学市场的最新变化成为可能。
今年4月,“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的出台与使用,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示范文本”提醒当事人先搞清楚并核实有关情况后,再慎重考虑和决定,不要盲目地签约。
根据每人的留学情况和要求有所不同,“示范文本”各项条款均没有注明、规定、限定相关内容的具体时间、交费数额等,留学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和意愿,决定是否愿意接受对方的各项条件,然后再考虑签署能够依法保护自己权益的留学合同。
“示范文本”发布后,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还采取不同方式,详细了解各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使用“示范文本”的情况,对仍继续使用不规范留学合同、损害留学当事人利益以及违法违规的自费留学中介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合作办学:规范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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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1日,《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正式实施。作为《中外合作办学条例》配套法规文件,该实施办法的正式颁布对于保护中外合作办学的受教育者和教育举办者双方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明确规定,也使中外合作办学的实施,这一学生不出国门的留学活动更加有法可依。
对于受教育者来说,不出国门就接受国外优质教育无疑是一件好事,但在中外合作办学教育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音符:学生付出了金钱、时间和精力,却可能受骗上当,或是被骗取了过高的学费,或是没有获得期冀的优质教育……保护中外合作办学中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成为当务之急,《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应运而生。
为了招收更多学生以收取更多学费,不少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都在招生宣传中夸大自己的教学质量和所颁发学位的价值,这种不负责任的广告无疑会误导学生,使学生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此,《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招生夸大其词要负法律责任。
针对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的合作办学机构,实施办法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的样本应当及时报审批机关备案。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将视其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多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收费虽然比国内一般的专业要高,但与出国接受教育相比却低廉不少。很多学生认为,花比留学少得多的费用就能接受到国外先进的教育,同时可以获得国外文凭,是非常划算的事。因此,不少学生想以相对低廉的费用,通过中外合作办学渠道,不出国门接受海外优质教育。然而却有个别机构利用这一点,打着“海外优质教育”的旗号,乱收费或肆意提高学费,直接损害了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实施办法对此作出了详细规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中载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结余,应当继续用于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应当按学年或者学期收费,不得跨学年或者学期预收。
为保证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质量,实施办法进一步对合作办学机构的教学活动作出规定:国家鼓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引进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课程和教材。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劳动行政部门等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日常监督,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选择不出国门的留学,不再是雾里看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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