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在2003年“非典”期间的时候,曾轰动一时的自费留学生李迪状告北京一家留学中介案例的主角李迪及其家长找到记者,希望通过我们反映一下他们的心声。记得当时在一间闷热难耐的屋子里,在官司中处于极度不利状态的李迪及其家长向记者惋惜最多的,就是当时自己与这家中介公司在签订合同时自己的不够细心和专业。交谈中,他们对规范的留学中介服务合同的期待和呼唤之情溢于言表。
诚然,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在帮助我国公民办理自费出国留学方面功不可没。但也有部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缺乏诚信,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进行违规违章操作,欺骗欺诈消费者,其中利用不规范留学合同并由此引发出诸多问题,则是矛盾比较突出、消费者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之一,它不仅损害了留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健康有序地发展。
2004年4月28日,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出台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旨在推动“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留学当事人能够借鉴《示范文本》,或者将其作为签约使用的文本”。
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司长曹国兴在新闻发布会上明确提出,示范文本比较好的体现了保护双方当事人权益。政府部门将加强对自费留学中介机构的监督,通过各省市自治区公安、教育和工商管理部门来督促留学中介机构严格参照合同文本签署合同。
其实,早在2003年初,教育部就邀请有关专家学者,调查自费出国留学中介业务开展情况,了解留学当事人反映较多的不规范留学合同问题;听取部分省、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对使用规范留学合同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此基础上起草了《示范文本》,之后又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该文本进行了多次修改、补充和完善。而制定《示范文本》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法规,并结合当前由于使用不规范留学合同引发的种种矛盾和问题等情况,立足于更好依法保护留学当事人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
据介绍,《示范文本》共有8款29条。内容包括服务项目及费用、受托人义务与委托人的义务、违约责任等。《示范文本》的主要特点,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保护当事人双方而不仅仅是一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做到有利于当事人双方公平签约。
二是针对不规范留学合同存在的缺少公平的、必要的保护留学当事人利益内容的情况,以及暗藏的事先难发现、事后难说清的陷阱和“霸王”条款等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经济利益的问题,《示范文本》在相关条款里都较为清楚地予以明示,提醒当事人一定要先搞清楚并核实有关情况后,再慎重考虑和决定,不要匆匆忙忙、盲目地签约,以免被动。
三是注重《示范文本》的实用性。比如,由于每人留学情况和要求不同,《示范文本》相关条款中没有注明、规定、限定相关内容,这是因为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承诺的条件、外方学校收费标准、当事人留学要求等情况差别很大,不可能也不应该做出统一规定。留学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和意愿,决定是否愿意接受对方提出的各项条件,然后再考虑签署能够依法保护自己权益的留学合同。
在公布推荐使用《示范文本》的有关说明中,教育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还非常详细地向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平等”地提醒了在使用中的有关注意事项。
两部门建议,留学当事人在签约前,首先应该了解清楚所委托的机构是否具有教育部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资格认定书》和当地工商管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更要搞清楚申请国外学校的资质、教学水平和质量等情况,因为它直接关系到留学申请人在国外学习环境、能否顺利完成学业。
两部门提出,留学当事人在签约前还应注意留学学校资质、所学专业和教学质量保证等这些最基本但却是最重要的情况;外方录取时是否有外语考试成绩要求,获得留学录取通知书的时间限定;所交纳各种经费的用途以及是否合理;交付款的方式;受托人指定的汇款账户是不是留学学校的账户;留学当事人应及时索取有效发票、收据;如某方违约,另一方退款的数额、方式、时间限定等是否合理,有无易产生误解、发生歧义的地方等。
他们建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在签约前应注意委托人是否具备自费出国留学的基本条件;其外语考试成绩是否符合留学学校录取要求;核对委托人所递交的所有文件、材料等是否合法、真实、有效;委托人是否清楚当其违约后应当承担的责任等。
他们还建议,留学当事人应视情况和需要,采用书面补充合同形式,对《示范文本》进行补充、变更、修改。补充合同在双方签署后应与《示范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据教育涉外监管处处长陶洪建介绍,《示范合同》对留学中介活动所涉及的核心问题几乎都进行了规范,因而成了留学人员和留学中介共同遵循的“规则”,所以《示范合同》发布后,自费出国留学人员认为通过这样的示范合同才可以有效保护自己的利益,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认为使用《示范合同》才能获得更多消费者的青睐,而且他们也想通过使用《示范合同》来树立自己的品牌和形象,《示范合同》的出台确实是起到了“示范”作用。实际工作中,示范合同的重要作用在于无论是否全文使用这个示范合同,大家至少对签署合同应涉及的核心内容有了非常清晰的认识,换句话说,大家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核心利益了。
最早一批使用《示范合同》的留学中介机构负责人告诉记者,使用政府推荐的《示范合同》一方面避免了很多麻烦,更重要的是这表明政府为中介经营树立了服务标准,能帮助中介树立诚信经营的形象。一些跟中介发生纠纷或被不规范合同坑害的消费者说,要是早一点有这个《示范合同》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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