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0/2011学年度招收本科临床医学专业(英语授课)来华留学生的高等学校名单及招生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来华留学生医学本科教育(英语授课)质量控制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外来〔2007〕39号),现将《2010/2011学年度招收本科临床医学专业(英语授课)来华留学生的高等学校名单及招生计划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被列入《2010/2011学年度招收本科临床医学专业(英语授课)来华留学生的高等学校名单及招生计划表》的学校必须设立针对不同国别的招生标准,保证招生质量。同时,鉴于我国已经实施来华留学生新生电子注册等工作,各校实际招生数不得超过计划数,否则,超出部分将无法注册,学生毕业时将难以获得学历证书。
2.未列入名单的学校不得招收本科临床医学专业(英语授课)来华留学生,但可招收使用汉语授课的临床医学专业本科留学生,培养标准不得低于对我国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学生的培养标准。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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