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成人高等学校公费在读学生和毕业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所在单位可参照本规定,考虑其已有工龄,对服务期和偿还培养费等作出相应的规定。
自费出国留学的申请人凡属全日制高等教育机构公费在读专科和本科生、双学位生、研究生班学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未完成大学和大学以上学业的中途退学人虽;大学专科和本科毕业生、获双学位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生、硕士和博士毕业生及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成人高等学校公费在读学生和毕业生,如要求自费留学,须按规定完成服务年限或偿还培养费,并提前半年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由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将有关材料面交或邮寄所在地的省教育委员会,高教局)审核。审核材料包括:
(1)申请人的学历(含所获学位)证明;
(2)申请人完成服务期年限的证明;
(3)申请人属六类人员的眷属所提交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侨务部门的证明;.
(4)申请人提交的未完成大学和大学以上学业的退学证明和偿还培养费证明,
(5)申请人提交的未完成服务期年限的非直系眷属所提交的偿还培养费证明;
(6)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其自费出国留学的证明。
审核部门在短期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通知被批准者填写“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申请表”,并为其出具证明,被批准后方可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国手续。
其他人员申请办理自费出国留学一般可不必提出留学申请.但应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如经济担保和入学通知书等。
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的补充规定
为了完善出国留学工作政策,加强对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的引导和管理,明确审批手续,特制定本规定。
全日制高等教育机构公费本科和专科毕业生、获双学位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生、硕士和博士毕业研究生,在读四年级以上(含四年级,下同)学生、研究生及在这段学习期间退学的人员,全日制成人高等学校本科和专科毕业生,均有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应严格贯彻和执行国发[1985]91号文件中关于实行定期服务制度的精神和规定,完成服务期年限后方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
服务期年限如下:
(一)全日制高等教育机构公费本科毕业生、获双学位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生、硕士和博士毕业研究生,在读四年级以上学生、研究生的服务期均为五年(不含见习期和脱产进修时间,下同);四年级以上学生、研究生中退学人员的服务期亦为五年;二年制和三年制专科毕业生的服务期分别为二年和三年。
(二)全日制成人高等学校公费专科毕业生的服务期为二年,本科毕业生的服务期为五年。
全日制高等教育机构公费在读四年级以下(不含四年级)学生和全日制成人高等学校公费在读学生在偿还学习期间国家负担的培养费后,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自出境之日起八年内回国服务的,退还其所交的培养费。
归国华侨、国外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外籍华人(简称六类人员,下同)在国内或内地的直系眷属:配偶及子女、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均含配偶),非直系眷属:亲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均含配偶),属在读或退学的全日制高等教育机构公费学生或研究生,如申请自费出国留学,须提交六类人员在境内、外定居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和直接负担申请人全额经济资助的证明,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侨务部门或台办对其眷属身份按有关要求进行核实。六类人员的直系眷属自费出国留学可免交培养费,非直系眷属在偿还学习期间国家负担的培养费后,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属第二条规定应完成服务期年限人员中的直系眷属可免除服务期,非直系眷属在偿还培养费后,亦可免除服务期。
完成服务期年限的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应提前半年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已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协议)的人员,须认定其已履行合同(协议)后,方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
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取得本人完成服务年限或偿还培养费的证明后,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高教局)归口审核。符合规定者,由审核部门出具证明,方可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国手续。
本规定同样适用于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申请到国外语言补习学校就读的人员。
非全日制成人高等学校公费在读学生和毕业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所在单位可参照本规定,考虑其已有工龄,对服务期和偿还培养费等作出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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