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轩副教授增选为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
10月27日至28日,以“新民事诉讼法的理解与适用”为主题的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在南京召开。我校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李轩副教授参加了本次年会,并被增选为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
去年下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和精神卫生立法工作,李轩副教授积极深入地参与了相关立法研讨、座谈和建议活动,所提部分重要立法建议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充分肯定。
2011年6月,李轩副教授应邀参加了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主办的“《民事诉讼法》修改研讨会”并作了“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反思与重构”的的主题发言;2011年11月,李轩副教授应邀出席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办的“公益诉讼立法”征求意见专题研讨会,以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的身份应邀发言并代表全国律协向法工委提交了书面修改建议稿。全国律协还委托李轩副教授主持起草《〈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律师建议稿(草拟稿)》并筹办了在我校召开的全国律协“《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律师视角”研讨会,以大会逐条表决审议的方式通过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律师建议稿》,正式提交全国人大法工委等机构供其决策参考(全文刊载于《中国律师》2013年第3期)。
2013年6月,全国人大《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公布之后,李轩副教授积极促成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与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在京共同举办了“《民事诉讼法》修改再建议圆桌论坛”,受托主持起草了全国律协《民事诉讼法修改律师再建议稿(草拟稿)》。全国律协根据会议研讨结果就前述学者普遍支持的八条建议在进一步充实、完善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律师再修改建议稿》(八条),正式提交全国人大法工委决策参考。
在此期间,李轩副教授还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发表了《反思与重构: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实务视角》一文(载2011年第5期),并全文转载于《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诉讼法学卷》2013年第1期;在《中国司法》发表了《民事诉讼法基本程序的反思与重构》一文(载2013年第1期);在《法制日报》发表了《民诉法修改:律师视角》(2013年12月7日),并多次接受法制日报、检察日报、中国青年报、南方都市报等主流媒体的采访,部分立法建议如立案程序应当注重当事人诉权保障、第二审案件必须开庭审理等得到了立法机关的重视和采纳。
与此同时,李轩副教授还积极参与了《精神卫生法》的立法建议工作,提出了专家建议稿,其中所提精神病认定争议应由司法程序认定以防止“被精神病”的建议得到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支持。
去年下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和精神卫生立法工作,李轩副教授积极深入地参与了相关立法研讨、座谈和建议活动,所提部分重要立法建议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充分肯定。
2011年6月,李轩副教授应邀参加了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主办的“《民事诉讼法》修改研讨会”并作了“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反思与重构”的的主题发言;2011年11月,李轩副教授应邀出席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办的“公益诉讼立法”征求意见专题研讨会,以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的身份应邀发言并代表全国律协向法工委提交了书面修改建议稿。全国律协还委托李轩副教授主持起草《〈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律师建议稿(草拟稿)》并筹办了在我校召开的全国律协“《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律师视角”研讨会,以大会逐条表决审议的方式通过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律师建议稿》,正式提交全国人大法工委等机构供其决策参考(全文刊载于《中国律师》2013年第3期)。
2013年6月,全国人大《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公布之后,李轩副教授积极促成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与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在京共同举办了“《民事诉讼法》修改再建议圆桌论坛”,受托主持起草了全国律协《民事诉讼法修改律师再建议稿(草拟稿)》。全国律协根据会议研讨结果就前述学者普遍支持的八条建议在进一步充实、完善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律师再修改建议稿》(八条),正式提交全国人大法工委决策参考。
在此期间,李轩副教授还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发表了《反思与重构: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实务视角》一文(载2011年第5期),并全文转载于《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诉讼法学卷》2013年第1期;在《中国司法》发表了《民事诉讼法基本程序的反思与重构》一文(载2013年第1期);在《法制日报》发表了《民诉法修改:律师视角》(2013年12月7日),并多次接受法制日报、检察日报、中国青年报、南方都市报等主流媒体的采访,部分立法建议如立案程序应当注重当事人诉权保障、第二审案件必须开庭审理等得到了立法机关的重视和采纳。
与此同时,李轩副教授还积极参与了《精神卫生法》的立法建议工作,提出了专家建议稿,其中所提精神病认定争议应由司法程序认定以防止“被精神病”的建议得到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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