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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毕业生有关的就业政策:国家部委的主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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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一系列措施,为高校毕业生施展才华创造条件,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等文件。在中央精神指导下,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科技部、商务部等国家部委也相继出台了多项配套政策,广大高校毕业生可参照《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公告》(教育部下发)及《国家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百问》(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进行系统学习掌握。

    2010年,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尚未消除,全社会就业矛盾依然突出,需就业毕业生数量再创新高,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依然严峻,教育部出台了《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强调要"不松懈,不动摇,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要巩固成果,继续实施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有关项目,继续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就业,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鼓励骨干企业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延长其学习与科研相结合的时间,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要求各部门及各高校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以未就业特别是家庭困难的高校毕业生为重点,强化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加强就业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增加见习机会,维护就业权益。

    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实行优先,在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也要进一步扩大招考录用的比例。

    对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的,给予生活补贴,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高职(高专)学生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今后相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参加项目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

     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机关、事业单位免收招聘报名费和体检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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