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参加“完善大学章程建设”专题交流研讨会
吴启迪指出,大学章程建设对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肯定了两年来在国家和教育部的部署及要求下,各试点高校章程建设工作扎实推进取得的良好成绩,为进一步探索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打下了良好基础。他希望各高校增强信心、开拓进取,在认真总结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继续探索完善大学章程建设,大力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科学快速发展。
随后与会高校领导,就本校探索完善大学章程建设的有关情况作了交流发言。
我校马怀德副校长就本校大学章程建设工作的建设过程、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思考做了简要汇报。他首先对大学章程的定位和重要意义发表了自己的认识,提出高校大学章程具有4大共性,即它是基本法、组织法、程序法,在特别情况下还具有救济法的功能。大学章程维护了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保障了师生权益,维护了大学内部秩序,推动了大学内部治理结构改革。马怀德提出,高校在章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四大问题:1.对章程建设的重视程度不一;2.章程建设制定和落实的动力和压力不足,导致章程实施效果不理想;3.章程建设内外部政策配套、制度配套不足,随意性较大,具体表现为高校内部各规章制度与章程不一致,存在冲突和重复的内容,外部行政管理体制不改革,仅进行章程建设难以根本性解决问题;4.章程建设的内容和程序,需根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规定进一步修订和完善。马怀德指出,我校将进一步按照国家和教育部的要求,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指导下,加大力度修订完善章程,充分发挥章程的纲领性作用;围绕章程建设全面清理学校规章制度,构建学校制度体系。他同时强调,学校要进一步完善董事制度建设,强化董事会咨询、建设作用,拓宽多种资助和合作方式,支持学校快速发展。